★案情簡介
2008年6月1日,王先生進入上海某家具公司工作,擔任木工崗位。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10月30日,王先生在工作中因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手部受傷。2012年9月24日,經王先生申請,上海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工傷認定書》,認定王先生的受傷屬于工傷。2013年1月4日,上海市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為王先生因工致殘程度九級。
在2012年4月25日,王先生與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先生簽訂《協議》一份。協議大致內容為“王先生因在家具加工過程中受傷,醫藥費由公司承擔。出院后經雙方協商,在達成協議后公司一次性補償王先生人民幣一萬元整。除協議約定的補償外,雙方不存在任何爭議。”同日,公司支付王先生一萬元。
2013年3月,王先生從家具公司辭職后向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家具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王先生是否能夠推翻和家具公司簽署的協議,主張自己的請求。
家具公司認為:雙方之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已達成和解且已經履行完畢。雙方于2012年4月25日簽訂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構成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且王先生亦未在規定期間內向法院申請撤銷,故協議合法有效。另該協議屬于私權領域,應適用意思自治原則,協議內容對雙方均具有拘束力。王先生的仲裁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王先生認為:雙方于2012年4月25日簽訂的《協議》發生于勞動能力鑒定之前。本人當時對傷情不清楚,存在重大誤解。本人處于弱勢地位、公司處于強勢地位,協議約定的賠償金額遠低于法定標準,存在顯失公平。
★裁判結果
仲裁庭經審理后認為:雙方于2012年4月25日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書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直接侵害了王先生的權利,應當予以撤銷。故裁決家具公司支付王先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上述費用應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幣一萬元。
★唐毅律師點評
本案中,雖然雙方于2012年4月25日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書。但王先生在簽訂《協議》時尚未經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王先生對自己的權利內容及具體傷勢情況的認識并不充分,在主張賠償的問題上顯然缺乏經驗。且王先生年齡較大,文化程度不高,加之受到傷害后,其經濟狀況比較窘困和急迫。因此,簽訂協議時,雙方之間形成了較為顯著的優劣勢對比。家具公司亦無證據證明其在簽訂協議時已告知王先生可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的權利。后經上海市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王先生的傷情已構成工傷九級傷殘。《協議》中約定的賠償金額遠低于《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協議》內容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直接侵害了王先生應當享有的權利,已構成顯失公平。
根據《合同法》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應行使撤銷權。本案中,王先生在上海市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書》時始知其權利受到侵害。且于2013年3月即向上海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故王先生行使撤銷權未超過1年的法定期限。故最終仲裁委認定雙方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書內容顯失公平,應當撤銷。王先生的仲裁請求被予以支持。
通過本案,我們可以了解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賠償達成的協議并非絕對有效。只有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達成的協議,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也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才會被認定有效。如上述協議的簽訂確實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情形的,將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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