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勞動分工不斷細化,用工關系已成為社會生活中重要的社會關系。實踐中,有關職務侵權、外包、勞務派遣、小時工、有償包工、家庭保姆等侵權糾紛時有發(fā)生。用工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大體可以劃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使自己受到傷害;二是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被第三人傷害;三是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中傷害了第三人。在這三種類型的人身傷害事故中,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房山法院對此給大家予以提示。
案例一 雇員工作中摔傷 雇主擔責
李某受雇于范某在房山區(qū)長陽鎮(zhèn)某工地從事油工工作,2017年6月12日,他在工作期間從梯子上墜落摔傷,隨后被送往醫(yī)院救治。
據(jù)了解,興旺公司從百合公司處承包裝修工程,又將其中的油工項目分包給了范某。當年8月30日,李某與范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范某一次性賠償李某25萬元。雙方全部爭議解決完畢,李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范某主張權利。然而不久,李某起訴范某、興旺公司和百合公司,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110000元,誤工費62720元等。范某和興旺公司稱,李某在工作中沒有系安全帶,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自身過錯。而且根據(jù)協(xié)議,雙方已經(jīng)解決完畢,李某無權再主張權利。百合公司稱,李某與百合公司不存在勞務或者勞動關系,百合公司不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李某受雇于范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范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興旺公司 對李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李某在提供勞動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30%的責任。李某的傷殘等級經(jīng)鑒定為二級且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和解協(xié)議約定的25萬元遠不能補償李某的傷殘損失。和解協(xié)議明顯違背公平原則,對李某主張撤銷協(xié)議的請求予以支持。李某要求百合公司承擔責任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未得到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范某和興旺公司賠償李某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1539018元。
法官釋法
用工關系既包括與用人單位之間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也包括個人之間提供勞務的勞務關系。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其工作人員交納社會保險。當雇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受到傷害時,如果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部門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工傷保險賠償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勞動者自身是否存在過錯(勞動者故意行為造成的傷害除外),只要構成工傷,都可以責任保險受益人的身份獲得工傷保險賠付。
個人勞務關系中,雇員可以主張的賠償范圍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因傷致殘的還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康復費、后續(xù)治療費等。因傷死亡的還可以主張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
案例二 雇員工作中被第三人撞傷 可向第三人索賠
陳某是德宏公司的員工。2017年6月,他工作期間在去廠區(qū)公共廁所的路上,被黃某駕駛的叉車上掉落的紙筒砸傷。叉車屬于黃某所有,事發(fā)時黃某正在為張某運送紙筒。陳某起訴黃某、張某要求二被告賠償醫(yī)療費等共計464269元。
2017年10月,陳某以德宏公司為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經(jīng)鑒定,陳某的傷殘等級為九級。黃某認為,陳某已經(jīng)被認定構成工傷,應先提起勞動仲裁主張工傷賠償,在工傷賠償程序處理完后再主張人身損害賠償。而且他與張某之間是雇傭關系,張某應承擔雇主責任。黃某不應承擔責任。張某認為,他與黃某之間是承攬關系。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他在選任等方面沒有過錯,所以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黃某與張某之間系承攬關系。黃某明知自己沒有相應資質(zhì)還從事個體叉車工作,存在過錯。而且剎車不當導致紙筒滾落砸傷陳某,其直接侵權行為足以造成陳某的全部損害結果。張某沒有審查黃某是否具有相應資質(zhì),在選任方面存在過失,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認定黃某、張某分別承擔70%、30%的責任。
陳某向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與其主張工傷賠償并不沖突。法院最終判決黃某、張某分別賠償陳某230900元和52041元。
法官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案件涉及勞動者在工作期間被第三人傷害時,第三人侵權與工傷事故競合時責任承擔問題。因第三人侵權所導致的損害,原則上應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勞動者的傷害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而受傷并且構成工傷的,用人單位也應該按照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承擔工傷賠付責任。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付責任后對因第三人侵權引起工傷的侵害人享有代為求償權。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能要求工傷職工必須先向侵權人索賠后才能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上述案件還涉及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認定。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目的性不同、控制程度不同、報酬給付不同和風險負擔不同。
案例三 雇員工作中致第三人受傷
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劉某是某快遞公司的配送員。2017年6月27日晚8點左右,周某騎自行車自西向東走行駛與劉某駕駛的自東向西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交通管理局交通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周某將劉某及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醫(yī)療費32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yǎng)費9000元、誤工費17500元、護理費9600元、交通費800、傷殘賠償金100432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共計180032元。
快遞公司不同意周某的訴訟請求。一、公司沒有劉某這個人,事故與快遞公司沒有關系;二、周某要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和交通費都過高,而且沒有提供對應的完整票據(jù)。
劉某在事發(fā)后已離開公司,也未出庭應訴。
法院向交通大隊調(diào)取事發(fā)時交通執(zhí)法錄像,錄像顯示劉某駕駛的三輪車噴涂著某快遞公司的字樣。三輪車車廂內(nèi)有尚需配送的郵件。結合周某提供的現(xiàn)場照片和事發(fā)后周某到某快遞公司交涉的錄像,法院由此認定劉某系某快遞公司的職員,且事發(fā)時正在執(zhí)行郵件派送工作。經(jīng)鑒定,周某構成十級傷殘,其賠償指數(shù)為10%,誤工期為90-180日,護理期為30-60日,營養(yǎng)期為60-90日。
法院認為,劉某駕駛某快遞公司的電動三輪車在為某快遞公司提供勞務的過程中造成周某受傷,快遞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劉某駕駛電動三輪車逆向行駛致使原告受傷,存在重大過錯,應該與某快遞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某快遞公司和劉某賠償周某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64432元。
法官釋法
用工過程中的責任包括兩種關系:一是內(nèi)部關系即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二是外部關系即雇員與第三人的關系。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按照責任自負的原則,雇員在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雇員應對其過錯行為承擔責任。雇主承擔責任后可能因雇員的過錯享有追償權。
雇主為雇員承擔侵權責任應具備以下條件:一、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法律或事實上的合同關系。雇員為雇主提供勞務,雇主為雇員提供勞動報酬。二、雇員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判斷是否是職務行為主要參考以下幾個方面:1、雇員從事的行為是否是其職權范圍內(nèi)事務;2、是否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3、雇員是以誰的名義實施的行為;4、雇員實施的行為是否為實現(xiàn)雇主的利益。三、雇員的侵權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聯(lián)系。
雇主對雇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無過錯責任,即只要雇員在執(zhí)行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無論雇主是否有過錯都應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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