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陳某系某酒店公司職工,雙方簽訂有書面勞動協議,但該協議書未明確約定每日工作時間及工休時間,酒店公司亦未給陳某繳納工傷保險費,該費用一直由陳某下崗時所在的物業公司負責繳納。
9月20日,陳某從住處騎一輛三輪車前往酒店公司上班。當日6時5分,陳某經過路口時,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公交支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結論為陳某無責任。
隨后,陳某之妻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局于同年12月6日作出涉案工傷認定書,認定陳某死亡,符合工傷認定范圍,認定為工傷,由酒店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酒店公司認為,陳某同時在兩個單位工作,不應由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在不同時段分別在酒店公司和物業公司工作,其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應由其受到傷害時的工作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據此,駁回酒店公司的訴訟請求。
溫馨提示
現行法律規范并沒有明確禁止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秳趧雍贤ā返谌艞l第四項規定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第九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等規定,都表明職工可以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根據該規定,下崗、待崗職工又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該單位也應當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在該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的,該單位應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企業應當及時為員工繳納工傷險,不能因為其在別的企業繳納了工傷保險就免除了自己的責任,但在實務中,單位也不可能重復繳納社保,因此,企業要使用這種員工,可以選擇員工購買商業保險,轉移工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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