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鑒定的一般程序為:由需要鑒定的傷殘職工向用人單位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鑒定申請,并填寫《病職工勞動鑒定表》,然后到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將診斷證明及有關檢驗材料送到勞動鑒定委員會,由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鑒定標準,對申請鑒定者的病傷情況進行鑒定,作出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喪失勞動能力、是否仍需病休等結論,并將該鑒定結論通知申請鑒定人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申請鑒定人如對鑒定結果持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上級部門申請調解處理或仲裁法。商用人單位勞動鑒定委員會對無法決斷或爭議較大的病務案件,可以報送上級部門鑒定或調解處理,也可報送省轄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法。商省、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用人單位勞動鑒定委員會要求鑒定的申請或申請鑒定人申請仲裁要求后,有權重新審查醫療機構的診斷,必要時還可以請申請鑒定人到其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復查,然后經過審議,作出書面鑒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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