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為A市某加工廠一名職工,所從事的工作實行倒班制。2005年2月的一天,張某的上班時間為16點至24點。晚上20點時,張某在做完一批產品后,感到有些餓,于是想騎自行車到外邊吃點飯(該工廠對其工作人員并沒有規定明確的吃飯時間,也未設專門的食堂)。張某剛走到工廠存在自行車處,由于地面比較滑,不慎摔倒致左手受傷,摔傷后因左手不能動彈,無法騎車,未出去吃飯而返回工廠,繼續堅持工作,直到下班后才離開工作場所前去醫院檢查診治。2005年3月,張某向A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A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張某離開工作崗位到外面吃飯,是由于自身的原因導致受傷,與工作或履行工作職責無關,因此認定張某受傷為非因工受傷。
2005年4月,張某不服A市勞動保障部作出的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向省級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張某在特殊的工作時間出去吃飯,應屬于因工作受傷,遂撤銷了A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決定,并責令A市勞動保障部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A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作出了張某受傷屬于工傷的認定決定。
[評析]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應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具體規定和立法精神。《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一規定是工傷概念的最基本含義,即“工傷”是由于工作直接或者間接原因引起的傷害。這是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一種最基本情形。首先,“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根據國務院1995年3月頒布的《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但是,如果單位依法對其職工的工作時間有特殊要求的,那么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就是該職工的工作時間,顯然張某受傷屬于工作時間。第二,關于工作場所的解釋,我們可以參考國際勞工組織《1981年職業安全和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第155號)的定義,工作場所是指覆蓋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場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點,很顯然,張某也屬于工作場所受傷。
本案最關鍵的是如何準確把握“工作原因”的基本精神。對這一要素的界定,我們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界定,而不宜簡單地局限于直接從事的崗位工作。張某在16點至24點之間連續工作,吃飯為其基本的生理需求。在工廠未安排單獨的用餐時間,未提供職工用餐場所的前提下,張某在完成階段性任務后,自主安排時間外出用餐,且在廠區內因工廠地面滑而不慎摔傷,該行為應當認為是完成階段性工作而導致的一種結果,應屬于與工作原因有關。因此,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三要素”如何把握是至關重要的,切不可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作機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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