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治愈或傷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停工留薪期滿或傷情造成殘疾并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一)職工申請進行傷病勞動能力鑒定,須由傷病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向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工傷職工符合鑒定條件直接向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申請的,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通知用人單位為其履行申報手續。
(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須提供以下材料:
1、勞動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通知書;
2、傷病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照片;
3、傷病職工完整連續的原始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等材料;
4、《工傷職業病鑒定申請書》或《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
5、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還需提供被鑒定人與職工之間直系親屬的有效證明;
6、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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