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根據申請主體的不同分為兩類: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30日。
用人單位應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用人單位規定較短時限,主要是為了便于有關證據的搜集與分析,盡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時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但現實情況是非常復雜的,因此,有關法規還規定,有特殊情況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2)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1年。
對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規定了較長期限,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充分保證職工的申請權利。
用人單位未及時向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要承擔相應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這里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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