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的地位。憲法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和原則是安全生產與健康工作的最高法律規定。憲法中有對于反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質量,對各管理層次的安全工作基本要求,與安全工作有關的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憲法的這一規定,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與健康各項法規和各項工作的總的原則,總的指導思想和總的要求。我國各級政府管理部門,各類企事業單位機構,都要按照這一規定,確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積極采取組織管理措施和安全技術保障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護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這一規定的作用和意義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者的權利不容侵犯,二是通過建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證勞動的工作時間,又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休假時間,注意勞逸結合,禁止隨意加班加點,以保持勞動者有充沛的精力進行勞動和工作,防止因疲勞過度而發生傷亡事故或造成積老成病,防止職業病。尤其在生產不平衡狀態下,生產經營單位領導在安排加班時要引起高度重視。因為生產任務緊,需要安全加班加點,如果不注意從業人員的疲勞恢復,不注重科學合理安排加班,忽視安全,很容易發生事故。生產高峰需要加班之時,通常也是企業安全隱患事故易發高發的時期,一旦發生事故,不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想通過加班加點追求高效益的目標也無法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該規定從各個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國廣大婦女的地位,她們的權利和利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為了貫徹這個原則,國家還針對婦女的生理特點,專門制定了有關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法規。
我國1997年頒布的刑法,對安全生產方面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的懲罰作了規定。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至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了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9種罪名。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銷售偽劣商品罪,包括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此外,還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刑事責任是對犯罪行為人的嚴厲懲罰,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或責任單位構成犯罪的將被按刑法所規定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事故的民事責任主要是侵權民事責任,包括財產損失賠償責任和人身傷害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9種特殊侵權民事責任,其中有6種屬于安全事故民事責任范疇。例如: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從事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性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其經營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公共場所施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是為了保障公眾在經常聚集、活動和通行地點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加強施工人員履行相當的注意義務,使人們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險因素(坑、溝、障礙物等)的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199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勞動法以憲法為依據,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對調整勞動關系,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相對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和保障。勞動法共有13章107條,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的規范是勞動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
分別就每日工作時間、平均每周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等作了規定。目前我國實行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根據國務院1995年發出的通知規定,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果因為企業生產特點執行上述規定有困難的,“經勞動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據此,我國勞動部門頒布了不定時工作制的綜合計算工時的實施辦法。
對勞動安全衛生專門規定
①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②第五十三條要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③第五十四條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④第五十五條就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證資格作出了規定。
⑤第五十六條特別強調了勞動者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有權拒絕執行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檢舉控告危害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
⑥第五十七條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職業病的處理作出了規定。
關于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
這一章明確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安排他們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四級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并應對他們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由于女職工特殊的生理特點,國家要求給予其特殊保護,勞動法第七章規定不得安排他們從事礦山井下和第四級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的勞動,并且對女職工的經期、懷孕期、哺乳期的保護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并且規定女職工產假不少于90天。
為了保證勞動法的貫徹落實,勞動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政府的有關部門和工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進行監督。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處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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