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逐條解讀
一、明確了立法目的和調整范圍
1明確立法目的:
明確規定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調整范圍:
(1)刪除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內容。
(2)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等公益性單位的安全生產,參照本法的規定執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針和機制
1關于安全生產工作方針:
將現行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修改為如下:安全生產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2政府編制安全生產規劃:
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完善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1擴大了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范圍:
規定冶金、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預評價。
2增加了礦山重點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準入規定:
新增規定礦山重點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其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核同意,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銜接。
3規范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程序
規定高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始施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負責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安全設施設計后四十五日內作出審查意見書,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4明確了施工單位的職責
規定高危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并保留完整記錄。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施工。
5新增了監理單位的責任
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對高危建設項目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6新增了高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預防效果的評價
新增了高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預防效果的評價。高危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安全設施的預防效果進行評價,與《職業病防治法》相一致。
7明確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程序
高危建設項目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其安全設施驗收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四、補充了安全文化建設的內容
1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國家將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內容,大中專院校和中小學應當開設安全知識課程,提高學生安全、緊急避險、救護知識和防災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推進安全文化建設,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2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文化建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績效考核獎懲制度,促進從業人員遵章守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安全生產知識方面的宣傳教育活動,培養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習慣和技能。安全生產活動情況應當記錄備查。生產經營單位的車間(區隊)應當每周至少召開一次安全會,分析安全生產情況;班組應當每日召開一次班前會,并對所轄作業區域至少進行一次安全巡查,查明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險和事故隱患,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車間(區隊)安全會、班組安全巡查情況應當記錄備查。
3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
(1)國家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系統,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分級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并通報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主管部門,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2)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生產經營單位,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限制其新增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和銀行貸款。
五、補充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規定
1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專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應當與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2國家加強應急能力建設
國家建立礦山、危險物品、公路交通、鐵路運輸、水上搜救、油氣田事故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安全生產的特點,建立或者確定相應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并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和器材。
3政府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數量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儲備必要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用于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4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和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5應急救援費用的承擔
因事故救援發生的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事故發生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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