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安全發展新理念,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投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財政部、應急部印發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資〔2022〕136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相關行業企業和有關部門準確理解和把握《辦法》,更好地發揮《辦法》促進企業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作用,現對《辦法》條款進行解釋說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節 ?煤炭生產企業
第二節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
第三節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第四節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
第五節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
第六節 ?交通運輸企業
第七節 ?冶金企業
第八節 ?機械制造企業
第九節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
第十節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
第十一節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第十二節 ?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
第三章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制定本辦法。
【解讀】
本條是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明確提出:“建立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制度。為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形成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機制,借鑒煤礦提取安全費用的經驗,在條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對高危行業生產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提出:“進一步完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準,適當擴大適用范圍”;《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提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業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勵約束機制”。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企業安全生產的有關決策部署,新增《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為政策依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石油天然氣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電力生產與供應的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企業)。
【解讀】
本條是辦法的適用范圍。
辦法的適用對象,具體包括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等12類行業企業。與原辦法相比,本次修訂增加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電力生產與供應兩類企業,主要考慮: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主要生產工業炸藥、工業雷管等民用爆破器材,由于產品性質的特殊及生產過程的危險性,生產活動中易發生爆炸事故,屬于高危行業。電力行業是國民經濟中重要的基礎產業,電力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國計民生和經濟發展全局。隨著電力系統規模不斷擴大,新設備新技術新領域帶來的新風險,特別是首臺首套設備、特高壓設備在電力系統推廣應用,以及電化學儲能的快速發展與規模化應用暴露出的新問題新風險需要采取防治措施,鑒于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的特殊性、復雜性以及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極端重要性,有必要加大電力行業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此外,基于與其他非煤礦山開采作業活動、安全生產投入方向以及安全監管的差異化,本次修訂將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單列。
其他經濟組織是指上述行業領域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指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主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解讀】
本條是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定義。
國家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危險性較高的行業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投入,提高安全裝備水平,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投入是一個廣義范疇,指為確保安全生產所需的條件,提升安全生產水平進行的資金投入。從2004年開始,國家為引導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相繼出臺了煤礦及其他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煤層氣抽采利用優惠政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等一系列經濟政策,同時安排各類國撥專項資金支持煤礦安全技改建設、瓦斯防治和尾礦庫治理,以及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能力建設,促進了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和風險保障機制的建立。在企業層面,需要建立實施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為安全生產投入提前作出財務安排,保障資金來源,有利于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主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此條款與法律相銜接,明確了企業安全生產投入責任、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方式、費用性質、列支渠道等。
第四條?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籌措有章。統籌發展和安全,依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投入主體責任,足額提取。
(二)支出有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據實開支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
(三)管理有序。企業專項核算和歸集安全生產費用,真實反映安全生產條件改善投入,不得擠占、挪用。
(四)監督有效。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內外部監督機制,按規定開展信息披露和社會責任報告。
【解讀】
本條是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總體原則,是對原辦法第三條內容的修訂。
隨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政策的深入實施,原辦法“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已基本達成共識。為應對安全生產新形勢,貫徹安全發展新理念,新辦法提出“籌措有章、支出有據、管理有序、監督有效”原則,繼續優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堵塞監督管理漏洞,保障資金規范有效使用,推動企業安全生產投入主體責任落實。
——籌措有章。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安全生產投入主體責任,編制年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確保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
——支出有據。企業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進行安全生產投入建設,安全生產費用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出范圍,并取得發票、收據、轉賬憑證等真實憑證。
——管理有序。企業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真實反映安全生產條件改善投入,不得變相擠占、挪作他用。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臺賬,清晰反映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
——監督有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財政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按規定開展信息披露,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強化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保障制度有效實施。
第五條?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可由企業用于以下范圍的支出:
(一)購置購建、更新改造、檢測檢驗、檢定校準、運行維護安全防護和緊急避險設施、設備支出[不含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規定投入的安全設施、設備];
(二)購置、開發、推廣應用、更新升級、運行維護安全生產信息系統、軟件、網絡安全、技術支出;
(三)配備、更新、維護、保養安全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
(四)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含建設應急救援隊伍所需應急救援物資儲備、人員培訓等方面)、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從業人員發現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五)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險等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法定保險支出;
(六)安全生產檢查檢測、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評審、咨詢、標準化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應急演練支出;
(七)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解讀】
本條是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范圍的概括性規定。
本條為新增條款,主要是對12類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范圍的共性支出內容進行歸納概括,強化相關行業企業、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方向的總體把握。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具體支出范圍界定為:安全防護和緊急避險設施設備、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從業人員發現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險、安全生產檢查檢測、評估評價、評審、咨詢、標準化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應急演練等方面。不同行業企業,其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和事故的預防具有不同要求,其安全生產費用支出方向也有一定差異,具體見辦法第二章規定。
本條中,對于企業投產時按照“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不在支出范圍內;對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40號)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對于承運人責任險,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承運人責任險。
從業人員發現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涉及工資總額、稅收等問題的,按照工資管理、稅收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因此,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方面(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體檢等)支出則不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由于部分企業在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方面存在界定劃分不清、列支存在爭議等問題,為解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列支界定難點問題,解讀分行業列舉了部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負面清單,對不宜列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支出進行明確。對于不在規定范圍和負面清單中的某項具體支出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范圍,由企業結合“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降低安全隱患或事故風險”等原則,參照辦法規定精神,合理判斷、規范列支。
第二章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解讀】
本章在原辦法第二章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和第三章安全費用的使用基礎上整合修訂形成,結合12類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設置12個專節。
第一節 ?煤炭生產企業
第六條?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批準進行聯合試運轉的基本建設煤礦,按照本節規定提取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解讀】
本條是適用辦法的煤炭生產行業的屬性內涵。
本次修訂增加了“批準進行聯合試運轉的基本建設煤礦,按照本節規定提取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規定。主要考慮到部分批準進行聯合試運轉的基本建設煤礦已經形成正常的生產能力,安全風險與正常生產礦山相差不大,且近幾年基建礦山易發生重大事故,2022年貴州三河順勛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發生重大頂板事故,死亡14人。按基建礦井建筑安裝工程造價2.5%計提安全生產費用遠不能滿足安全生產投入要求,規定其按照煤炭生產企業相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第七條?煤炭生產企業依據當月開采的原煤產量,于月末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沖擊地壓礦井噸煤50元;
(二)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容易自燃煤層礦井噸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四)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煤安監技裝〔2018〕9號)的規定;礦井沖擊地壓判定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煤安監技裝〔2018〕8號)的規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煤礦防治水細則》(煤安監調查〔2018〕14號)的規定。
多種災害并存礦井,從高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解讀】
本條是煤炭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
關于計提基礎。煤礦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與開采方式、礦井設計能力和原煤實際產量都有一定關系,有些費用受開采方式影響,有些費用受設計能力制約,有些費用又隨實際產量的變化而變化,難以確定各項因素對安全生產投入的影響程度。從實際投入看,安全生產費用受實際產量影響最大,因此確定安全生產費用按原煤實際產量提取。原煤實際產量包括:生產礦井的生產煤量和工程煤量,不包括洗選煤和外購原煤。
關于按災害程度分類。煤礦安全生產投入與礦井災害程度有著直接關系,且地下礦山安全風險遠高于露天礦山,礦井災害程度越重,其安全生產投入越大。因此,在提取標準上按照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高瓦斯、容易自燃煤層和水害隱患嚴重礦井、其他井工礦、露天礦分類確定提取標準。
關于修訂內容。考慮到近幾年我國部分地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沖擊地壓礦井、水害隱患嚴重礦井安全生產投入狀況,同時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分布廣,自然發火嚴重影響煤礦安全生產,且隨著工作面向深部延伸,受斷層、水、火、瓦斯威脅更大,安全生產投入逐年增加,原辦法提取標準已無法滿足實際的安全生產投入需要。本次修訂將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提取標準由噸煤30元提至噸煤50元,明確沖擊地壓礦井噸煤50元,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容易自燃煤層礦井提取標準為噸煤30元。對于多種災害并存礦井,如煤礦既是沖擊地壓礦井,又是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礦井,辦法規定從高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即按照噸煤50元提取。
此外,辦法更新了《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增加了沖擊地壓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對應類型劃分依據,即“礦井沖擊地壓判定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煤安監技裝〔2018〕8號)的規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煤礦防治水細則》(煤安監調查〔2018〕14號)的規定”。煤層自燃傾向性劃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煤礦防滅火細則》(礦安〔2021〕156號)的規定。
第八條?煤炭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等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沖擊地壓礦井落實防沖措施支出,包括開展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沖設備和設施,建立防沖實驗室等支出;
(三)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頂板、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設,實施礦壓、熱害、露天煤礦邊坡治理等支出;
【解讀】
關于智能化建設,2020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應急部、國家煤礦安監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科技部、教育部8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快煤礦智能化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0〕283號),意見提出五個方面保障措施,其中包括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智能化發展長效機制,將煤礦相關智能化改造納入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范圍,探索研究將相關投入列入安全費用使用范圍。
(四)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設施設備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五)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解讀】
關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與“職工教育經費”的關系:2006年,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聯合印發了《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意見明確: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上崗和轉崗培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煤礦安全培訓規定》規定,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于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該規定針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進行了明確。
結合本辦法和上述政策規定,企業發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支出可列入職工教育經費,也可列入安全生產費用,但不得重復列支,同一類型支出列支渠道應當保持一致。
(九)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煤礦智能裝備及煤礦機器人等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二)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解讀】
本條是煤炭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十七條修訂,增加了沖擊地壓礦井落實防沖措施支出、煤礦智能裝備及煤礦機器人等推廣應用支出。同時,根據近幾年企業安全生產需求,將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應急預案制修訂、重大危險源檢測、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定校準等支出內容納入使用范圍。
關于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要求“構建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十四五”國家應急體系規劃》提出:研究將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列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范圍。關于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獎勵,是考慮到事故隱患隨著生產活動的進行而產生、發展,現場一線工作人員往往最早發現,及時發現隱患并及時治理、消除隱患至關重要,適當的獎勵能鼓勵并建立安全人人有責的氛圍。關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2019年工作要點的通知》(安委〔2019〕1號)明確要求“大力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將保費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范圍”。
關于煤礦企業按照國家規定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相關費用,其隱蔽致災因素普查費用可列入“安全生產咨詢”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其災害治理費用可根據本條第(一)~(三)款、第(五)款相關內容進行列支。
煤炭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負面清單
| 類 別 | 名 稱 |
| 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 | 1.掘進、回采過程中的生產設備的購置和非“四化”建設改造支出; |
| 2.液壓支架的購置費用、維修費用; | |
| 3.地面煤流生產線系統以外的環保用防控粉塵設施支出。 | |
| 應急能力建設支出 | 1.應急救援人員工資及勞務費; |
| 2.外援救護服務支出,如應急救援協議年費、外協醫療急救服務年費; | |
| 3.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置、現場清理、人員接待、傷害賠償與補助、撫恤金、罰款等費用。 | |
| 安全檢查、評價、咨詢支出 | 1.煤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費用; |
| 2.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體系審核、報告審核、專家工時費用等服務支出。 | |
|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 1.職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護用品等勞保用品支出(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GB39800)要求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使用的防護用品支出除外); |
| 2.防疫物資購置支出。 | |
| 安全生產宣教培訓支出 | 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非安全生產相關的崗前培訓費、考試費、辦證費等費用。 |
| 安全“四新”推廣應用支出 | “四新”(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究、開發等前期費用。 |
| 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 普通機械設備(如采煤機、掘進機、挖掘機、膠帶運輸機、刮板運輸機、液壓支架等)檢測檢驗、檢定校準費用。 |
|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 法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費用。 |
| 其它直接相關支出 | 1.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獎勵之外的安全生產考核獎勵支出; |
| 2.爆炸品庫建設以及購買生產用爆破器材、爆炸品費用支出; | |
| 3.保障和完善生產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技改維修、技術服務、物料器材、更新拆除等支出; | |
| 4.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薪酬、社保、崗位風險津貼,保安崗位人員工資; | |
| 5.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體檢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康復費用; | |
| 6.列入煤礦維簡費使用范圍的項目支出、企業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日常運營費用等。 |
注:以上清單支出范圍不宜列入煤炭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需要按原有費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二節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
第九條?非煤礦山開采是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回采、閉庫等有關活動。
【解讀】
本條是適用辦法的非煤礦山開采行業的屬性內涵。
本次修訂調整了非煤礦山開采企業適用范圍。一是將尾礦庫回采列入非煤礦山開采范疇,主要考慮到尾礦庫回采對壩體安全參數、地下水埋滲、排洪系統穩定性等會產生影響,近年來因回采操作不當引發多起生產安全事故,需要加強尾礦庫回采的安全防范措施,通過明確回采的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要求,為回采工作提供安全資金保障;二是將原納入非煤礦山開采范疇的石油和天然氣開采、煤層氣(地面開采)單列。
第十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當月開采的原礦產量,于月末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5元;
(二)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三)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3元,地下礦山每噸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2元。
上款所稱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2%,在項目或工程實施期內逐月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解讀】
本條是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
經對全國非煤礦山重點地區的礦山進行抽樣調查和研究測算,本次修訂調整了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金屬礦山地下礦山提取標準由每噸10元提至每噸15元,非金屬礦山露天礦山提取標準由每噸2元提至每噸3元、地下礦山提取標準由每噸4元提至每噸8元,小型露天采石場提取標準由每噸1元提至每噸2元。
依據《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二條:“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業單位(以下統稱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及對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次修訂將原辦法“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修訂為“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
其中,“低品位礦”是指按我國部、省級發布的相應礦種現行地質勘查規范相關規定,介于該礦床一般工業指標中邊界品位和(最低)工業品位之間的礦產資源。低于邊界品位可利用的礦產資源,屬于超低品位礦。“尾砂”是指選礦廠在特定的經濟技術條件下,將礦石磨細,選取有用成分后排放的廢棄物。
第十一條?尾礦庫運行按當月入庫尾礦量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4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5元。
尾礦庫回采按當月回采尾礦量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解讀】
本條是尾礦庫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
本次修訂將尾礦庫開采細分為尾礦庫運行、尾礦庫回采兩類規定提取標準。其中,運行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提取標準為每噸4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提取標準為每噸5元;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回采提取標準為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回采提取標準為每噸1.5元。
基于應急管理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中國氣象局發布的《關于印發防范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的通知》(應急〔2020〕15號)有關要求,考慮到尾礦庫閉庫必須在1年內完成閉庫治理并銷號,周期較短,刪除閉庫尾礦庫提取安全生產費用要求。
第十二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防冒頂片幫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設施設備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測監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機械化、智能化建設,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智能化、機器人等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銷庫費用支出;
(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二)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解讀】
本條是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十八條修訂。由于非煤礦山礦種多、數量大、地質條件復雜,其事故類型也存在多樣性,包括冒頂坍塌、中毒窒息、邊坡垮塌、爆炸、透水、墜罐跑車、尾礦庫潰壩、火災等事故類型。特別是地下礦山中毒窒息和火災事故、露天礦山邊坡垮塌事故、尾礦庫潰壩事故隱患易引發重大事故,成為當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和防治重點。為遏制重大事故發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費用主要用于重點災害防治,具體使用范圍包括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安全避險設施設備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配置以及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尾礦庫監控等十二個方面。與原辦法相比,除增加其他行業企業相同增加的支出內容外,補充增加防冒頂片幫設備以及尾礦庫銷庫費用支出。
關于非煤礦山開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相關費用,其隱蔽致災因素普查費用可列入“安全生產咨詢”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其災害治理費用可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三)款相關內容進行列支。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負面清單
| 類 別 | 名 稱 |
| 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維護支出 | 1.“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支出; |
| 2.保障和完善生產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技改維修、技術服務等支出; | |
| 3.環保用防控粉塵等設施設備支出。 | |
| 應急能力建設支出 | 1.應急救援人員工資及勞務費; |
| 2.外援救護服務支出,如應急救援協議年費、外協醫療急救服務年費; | |
| 3.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置、現場清理、人員接待、傷害賠償與補助、撫恤金、罰款等費用。 | |
| 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支出 | 1.重大危險源起火、爆炸、毒氣泄漏等事故發生后的救援、善后處理等費用; |
| 2.隱患項目治理過程中環保治理、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支出; | |
| 3.視頻監控設備安裝后委托第三方實時監控運營支出。 | |
| 安全檢查、評價、咨詢支出 | 1.非煤礦山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費用; |
| 2.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體系審核、報告審核、專家工時費用等服務支出。 | |
|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 1.職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護用品等勞保用品支出(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GB39800)要求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使用的防護用品支出除外); |
| 2.防疫物資購置支出。 | |
| 安全生產宣教培訓支出 | 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非安全生產相關的崗前培訓費、考試費、辦證費等費用。 |
| 安全“四新”推廣應用支出 | “四新”(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究、開發等前期費用。 |
| 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 生產專用機械設備(如礦車、鑿巖機、掘進機、挖掘機、采礦臺車、鉆機、電機車等)檢測檢驗、檢定校準費用。 |
|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 法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之外其他保險費用。 |
| 其它直接相關支出 | 1.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薪酬、社保、崗位風險津貼,保安崗位人員工資;? |
| 2.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獎勵之外的安全生產考核獎勵支出; | |
| 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體檢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康復費用; | |
| 4.爆炸品庫建設以及購買生產用爆破器材、爆炸品費用支出; | |
| 5.列入非煤礦山企業維簡費使用范圍的項目支出、企業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日常運營費用等。 |
注:以上清單支出范圍不宜列入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需要按原有費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三節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第十三條?石油天然氣(包括頁巖油、頁巖氣)開采是指陸上采油(氣)、海上采油(氣)、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動。
煤層氣(地面開采)企業參照陸上采油(氣)企業執行。
【解讀】
本條是適用辦法的石油天然氣開采行業的屬性內涵。
基于石油天然氣開采與其他非煤礦山開采的作業活動、安全生產投入方向以及安全監管的差異化,本次修訂將石油天然氣開采單列,按照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范圍表述,對其行業屬性內涵重新定義。鑒于煤層氣(地面開采)開采技術工藝與常規天然氣相似,規定煤層氣(地面開采)企業參照陸上采油(氣)企業執行。
第十四條?陸上采油(氣)、海上采油(氣)企業依據當月開采的石油、天然氣產量,于月末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其中每噸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氣7.5元。
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企業按照項目或工程造價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及時向工程承包單位支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儲備油、地下儲氣庫參照危險品儲存企業執行。
【解讀】
本條是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
根據石油天然氣開采單位對原油和天然氣開采安全生產投入測算,調整并細化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分類提取標準,石油開采企業提取標準由每噸原油17元提至每噸原油20元,天然氣開采企業提取標準由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提至每千立方米原氣7.5元。補充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企業提取標準,基于實務中,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等油田工程技術服務企業與油田企業結算的工程總費用通常包含甲方單位提供的油套管、水泥、泥漿、陶粒、石英砂等材料費用,從工程計價角度,預算時甲供材必須進入綜合單價,但工程結算時一般由甲方直接扣款,若不剔除甲供材而直接采用項目整體工程造價測算安全生產費用,將較按照實際工程建設造價計提的比例虛高,這部分費用不應作為安全生產費用的計提基數,因此,規定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企業按照項目或工程造價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及時向工程承包單位支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鑒于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儲備油、地下儲氣庫安全風險高,生產運行過程中存在油氣泄漏、火災爆炸等風險,增加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儲備油、地下儲氣庫計提安全生產費用規定,由于其物品性質及儲存方式與危險品儲存相似,規定參照危險品儲存企業執行。
第十五條?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油氣井(場)、管道、站場、海洋石油生產設施、作業設施等設施設備的監測、監控、防井噴、防滅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蝕、防顛覆、防漂移、防雷、防靜電、防臺風、防中毒、防墜落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業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一)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解讀】
本條是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容易發生井噴、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另外考慮到鉆井平臺、鉆井船等海洋石油作業設施一旦失穩將會導致傾覆或設施失控漂移,容易導致群死群傷及重大經濟損失;油建、海油工程包含大量現場施工作業,存在高處墜落、坍塌等事故風險。根據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風險特點和各種類型事故預防措施,本次修訂中進一步明確了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內容,具體包括油氣井(場)、管道、站場、海洋石油生產設施、作業設施等設施設備的監測、監控、防井噴、防滅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蝕、防顛覆、防漂移、防雷、防靜電、防臺風、防中毒、防墜落等設施設備支出。新增野外或海上作業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內容,以及其他行業共性增加的支出內容。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負面清單
| 類 別 | 名 ?稱 |
| 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維護支出 | 1.“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支出; |
| 2.環保用防控粉塵等設施設備支出; | |
| 3.石油天然氣開采生產設施設備、工藝裝置、建(構)筑物、施工作業裝備等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技改維修、技術服務等支出。 | |
| 應急能力建設支出 | 1.應急救援人員工資及勞務費; |
| 2.安保防恐支出、外援救護服務支出(如應急救援協議年費、外協醫療急救服務年費)以及征調參與應急搶險救援單位發生的消耗、運輸等支出; | |
| 3.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置、現場清理、人員接待、傷害賠償與補助、撫恤金、罰款等費用。 | |
| 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支出 | 1.重大危險源起火、爆炸、毒氣泄漏等事故發生后的救援、善后處理等費用; |
| 2.隱患項目治理過程中環保治理、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支出; | |
| 3.視頻監控設備安裝后委托第三方實時監控運營支出。 | |
| 安全檢查、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 |
| 2.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體系審核(如ISO9001、ISO14001、ISO45001)、報告審核、專家工時費用等服務支出。 | |
|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 1.職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護用品等勞保用品支出(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GB39800)要求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使用的防護用品支出除外);? |
| 2.防疫物資購置支出。 | |
| 安全生產宣教培訓支出 | 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非安全生產相關崗前培訓費、考試費、辦證費等費用。 |
| 安全“四新”推廣應用支出 | “四新”(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究、開發等前期費用。 |
| 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 生產專用機械設備(如測井設備、鉆井設備、采油采氣設備、井下作業設備、油氣集輸設備、海洋鉆采平臺設備等及相關的配件和工具等)檢測檢驗、檢定校準費用。 |
|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 法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之外的其他保險費用。 |
| 其它直接相關支出 | 1.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獎勵之外的安全生產考核獎勵支出; |
| 2.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薪酬、社保、崗位風險津貼,保安崗位人員工資;? | |
| 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體檢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康復費用; | |
| 4.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費用,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生產設備、運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單支出范圍不宜列入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需要按原有費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四節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
井巷工程、礦山建設參照建設工程執行。
【解讀】
本條是適用辦法的建設工程施工行業的屬性內涵。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與條例保持一致,本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建設工程的概念。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依據,于月末按工程進度計算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礦山工程3.5%;
(二)鐵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2.5%;
(四)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編制投標報價應當包含并單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實施前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完成招投標并簽訂合同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按照原規定提取標準執行。
【解讀】
本條是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依據與標準。
本次修訂了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計提依據與標準,增加了“于月末按工程進度計算提取”規定,明確了提取頻次為按月計提,在項目或工程實施期過程中結合工程進度于月末提取。提高了礦山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提標準,由原2.5%上調到3.5%;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在原標準基礎分別上調1.0%;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提取標準均在原標準基礎上調0.5%。標準的調整主要考慮到各地反映礦山建設工程、鐵路軌道建設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作業環境復雜、安全風險較高,且近幾年生產安全事故多發頻發,亟需加強安全生產投入,提升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對防范遏制生產安全事故意義重大。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依據,具體財務處理中,建筑安裝工程造價一般指中標價或合同額。
此外,多數企業反映因受建設管理程序制約,建設施工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列入標外管理”無法得到落實,低價競標和變相擠占安全生產費用現象依然存在。安全生產費用應屬于招標文件的一部分,很多建設單位招標發包時,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將安全生產費用包含在報價中,這樣勢必會導致費用落空。為此辦法修訂為“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編制投標報價應當包含并單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競標時不得刪減”。
對于新辦法實施前已完成招投標并簽訂合同的建設工程,辦法明確按照原規定提取標準執行,即:老項目老辦法,新項目新辦法。上述合同原則上指正式合同,合同或協議中至少對總價、單價、計價方式、工作范圍、權利義務等某一或某些應當約定的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于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內向承包單位支付至少50%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總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于分包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內將至少50%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工程竣工決算后結余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退回建設單位。
【解讀】
本條明確了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時間和金額。
建設工程初期安全生產投入明顯高于施工過程中,但企業普遍反映,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的資金審核和支付明顯滯后于工程進度,不利于項目安全生產投入,應對發包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及時履約、按時支付等方面進行規定,以保障項目前期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為此,辦法明確:建設單位、總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于工程(分包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內向承包(分包)單位支付至少合同總安全生產費用的50%。該項費用應以預付款的形式向承包(分包)單位支付,隨工程進度按實際發生額度進行抵扣。對于建設周期長資金投入量大的跨年度項目,允許按照年度預算安全生產費用的至少50%予以撥付。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安全生產費用前期投入大,后期投入相對較小,可能存在按合同履約完畢后安全生產費用仍有結余的情形。鑒于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源于項目建設單位的工程建設資金,同時確保工程承包單位足額支出安全生產費用,辦法規定結余的安全生產費用工程結束后應當按照原路徑退回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或臨邊防護、高處作業或交叉作業防護、臨時安全防護、支護及防治邊坡滑坡、工程有害氣體監測和通風、保障安全的機械設備、防火、防爆、防觸電、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解讀】
本條是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十九條修訂,將原辦法中“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修訂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進一步擴大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增加了支護及防治邊坡滑坡、防觸電、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支出內容,以及與其他行業共性增加的支出內容。內容的修訂主要基于國務院安委會印發的《“十四五”國家安全生產規劃》第(九)項:“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監管,推動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標準化規范化。督促企業對臨邊、洞口、攀登、懸空和交叉作業部位等區域實施重點防護,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嚴防高處墜落事故。推動智慧工地建設,實施建設施工全生命周期管理”。需要在支護及防治邊坡滑坡、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強化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對于企業投產時按照“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支出則不應當包括在內。此外,房屋、交通、水利、通信等領域建設工程施工環節或多或少涉及帶電作業,觸電事故也時有發生,施工企業需要配備防觸電設施設備用于保障工人安全,為進一步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提供有力支撐。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負面清單
| 類 別 | 名 稱 |
| 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維護支出 | 1.“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支出; |
| 2.非正常損耗(如質量不合格、失竊)導致的費用; | |
| 3.因第三方責任損壞(如被車撞毀),可向第三方索賠的費用; | |
| 4.非安全專用的防護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費用; | |
| 5.其他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認定不屬于的費用。 | |
| 應急能力建設支出 | 1.應急救援人員工資及勞務費; |
| 2.外援救護服務支出,如應急救援協議年費、外協醫療急救服務年費; | |
| 3.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置、現場清理、人員接待、傷害賠償與補助、撫恤金、罰款等費用。 | |
| 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和事故隱患整改支出 | 1.與工程項目無關的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 |
| 2.重大危險源發生起火、爆炸、毒氣泄漏而發生的救援、善后處理等費用; | |
| 3.隱患項目治理過程中環保治理、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支出; | |
| 4.行政主管部門因項目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處以的罰款。 | |
| 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 與工程項目無直接相關的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
| 安全檢查、評價、咨詢支出 |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需要開展的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支出; |
| 2.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體系審核、報告審核、專家工時費用等服務支出。 | |
|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 1.職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護用品等勞保用品支出(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GB39800)要求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使用的防護用品支出除外); |
| 2.防疫物資購置支出。 | |
| 安全生產宣教培訓和現場作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獎勵支出 | 1.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非安全生產相關崗前培訓費、考試費、辦證費等費用; |
| 2.發包人、監理或施工單位與工程的安全生產無直接關系的廣告宣傳費用。 | |
| 安全“四新”推廣應用支出 | “四新”(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究、開發等前期費用。 |
| 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 泥漿泵、攪拌機、抹平機、鋼筋切斷機、挖機、旋挖鉆、裝載機等普通施工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費用。 |
|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 法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之外的其他保險費用。? |
| 其它直接相關支出 | 1.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支出; |
| 2.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獎勵之外的安全生產考核獎勵支出;? | |
| 3.建設施工單位為員工租房辦公生活的租金、工地板房、集裝箱式臨建設施支出; | |
| 4.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薪酬、社保、崗位風險津貼,保安崗位人員工資; | |
| 5.爆炸品庫建設以及購買生產用爆破器材、爆炸品費用支出; | |
| 6.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體檢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康復費用; | |
| 7.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認定的其他支出。 |
注:以上清單支出范圍不宜列入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需要按原有費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五節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
第二十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是指經批準開展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品目錄》物品,以及列入國家有關規定危險品直接生產和聚積保存的活動(不含銷售和使用)。
危險品運輸適用第六節規定。
【解讀】
本條是適用辦法的危險品生產與儲存行業的屬性內涵。
本次修訂了危險品生產與儲存行業屬性范疇,明確其適用范圍不含危險品銷售和使用。基于在港口領域,危險品的范疇還包括列入《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等國際公約中的物品,在原辦法第四條“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表述中增加“以及列入國家有關規定危險品直接生產和聚積保存的活動”。本辦法所稱危險品儲存企業,是指從事危險品儲存活動的企業。“不含銷售和使用”是指從事不儲存危險品的經營企業以及危險品使用企業不屬于辦法要求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并逐月平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解讀】
本條是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
近幾年,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重特大事故頻發,2015年8月12日,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死亡165人。2019年3月21日,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死亡78人。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一旦發生事故會導致群死群傷,負面影響和心理沖擊巨大,根據對事故的調查分析,間接導致事故原因普遍存在安全生產投入不足。為進一步防范遏制危險品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本次修訂提高了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即: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安全生產費用計提標準由4%上調到4.5%;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安全生產費用計提標準由2%上調到2.25%;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安全生產費用計提標準由0.5%上調到0.55%。
超額累退計提舉例說明:比如某危險品生產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1200萬元,其中1000萬元按照4.5%提取,剩余的200萬元按照2.25%提取,然后相加。計算方式如下:
M ≤1000萬元,按M×4.5%計提;
1000萬元<M≤1億元,按1000萬元×4.5%+(M-1000萬元)×2.25%計提;
1億元<M≤10億元,按1000萬元×4.5%+(1億元-1000萬元)×2.25%+(M-1億元)×0.55%計提;
10億元<M,按1000萬元×4.5%+(1億元-1000萬元)×2.25%+(10億元-1億元)×0.55%+(M-10億元)×0.2%計提。
第二十二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等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解讀】
本條是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二十條修訂,擴大了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與原辦法相比,增加了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應急預案制修訂、重大危險源檢測、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等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定校準等支出內容。
基于《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快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19〕11號),本次修訂將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等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建設納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以提升危險品領域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防范化解危險品領域系統性安全風險。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負面支出清單
| 類 別 | 名 ?稱 |
| 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維護支出 | 1.“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支出; |
| 2.防爆工器具(如防爆工具、防爆掀等工具)購置支出; | |
| 3.生產類裝置及通用附件的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 | |
| 應急能力建設支出 | 1.應急救援人員工資及勞務費; |
| 2.外援救護服務支出,如應急救援協議年費、外協醫療急救服務年費; | |
| 3.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置、現場清理、人員接待、傷害賠償與補助、撫恤金、罰款等費用。 | |
| 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支出 | 1.重大危險源起火、爆炸、毒氣泄漏等事故發生后的救援、善后處理等費用; |
| 2.危險廢棄物處置費用; | |
| 3.隱患項目治理過程中環保治理、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支出; | |
| 4.視頻監控設備安裝后委托第三方實時監控運營支出。 | |
| 安全檢查、評價、咨詢支出 |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 |
| 2.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體系審核、報告審核、專家工時費用等服務支出。 | |
|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 1.職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護用品等勞保用品支出(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GB39800)要求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使用的防護用品支出除外); |
| 2.防疫物資購置支出。 | |
| 安全生產宣教培訓支出 | 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非安全生產相關的崗前培訓費、考試費、辦證費等費用。? |
| 安全“四新”推廣應用支出 | “四新”(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究、開發等前期費用。 |
| 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 1.根據環保要求需定期開展的泄漏與修復(LDAR)檢測費用; |
| 2.壓力容器反應釜清理費、叉車維修費及保養費用; | |
| 3.生產設施、普通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費用。 | |
|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 法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之外的其他保險費用。 |
| 其它直接相關支出 | 1.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獎勵之外的安全生產考核獎勵支出; |
| 2.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薪酬、社保、崗位風險津貼,保安崗位人員工資; | |
| 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體檢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康復費用; | |
| 4.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費用,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生產設備、運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單支出范圍不宜列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需要按原有費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六節 ?交通運輸企業
第二十三條?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鐵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水路運輸、管道運輸。
道路運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道路旅客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鐵路運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規定的鐵路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城市軌道交通是指依規定批準建設的,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輕軌、單軌、有軌電車、磁浮、自動導向軌道、市域快速軌道系統;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經營性旅客和貨物運輸及港口裝卸、過駁、倉儲;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
【解讀】
本條是適用辦法的交通運輸行業的屬性內涵。
近年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取得快速發展,逐步成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軌道交通作為重要的民生工程,運營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未來幾年,新開通運營城市數量不斷增多,已開通運營城市網絡規模持續擴大,新增運營里程迅速增加,對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考慮到城市軌道交通是提供旅客運輸服務的大容量城市交通系統,其安全狀況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予以保證。《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的意見》(交運發〔2014〕201號)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要保障運營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并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保證安全生產經費的足額投入和規范使用”。所以,本次修訂調整了交通運輸范圍,在交通運輸領域增加城市軌道交通。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條件規定、第八十二條“出租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規定,無自有運輸工具的平臺類物流企業、出租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不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范圍。
第二十四條?交通運輸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并逐月平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普通貨運業務1%;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1.5%。
【解讀】
本條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依據與標準。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與標準維持原辦法規定不變。
第二十五條?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三)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防災監測預警設備及鐵路周界入侵報警系統、鐵路危險品運輸安全監測設備支出;
(四)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五)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九)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基礎設備安全檢測支出;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承運人責任保險支出;
(十二)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解讀】
本條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二十一條修訂,擴大了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范圍。考慮到在交通運輸領域增加了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增加了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直接相關的城市軌道交通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同時根據加強安全生產監控監測信息化的需求,此次修訂增加了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防災監測預警設備、鐵路周界入侵報警系統、鐵路危險品運輸安全監測設備、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基礎設備安全檢測等支出內容。
2019年交通運輸部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快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安裝,提升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性能,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本次修訂將車輛視頻監控裝置支出納入。考慮到辦法出臺前,交通運輸領域已實施強制性責任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五條: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為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銜接,辦法明確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承運人責任保險可納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負面清單
| 類 別 | 名 ?稱 |
| 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維護支出 | 1.按照“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支出; |
| 2.客貨運輸的通航建筑物(含船閘和升船機)和航運樞紐大壩設施設備和關鍵部位日常運行監測和維護支出; | |
| 3.道路、港口、鐵路的養護費用。 | |
| 購置、安裝和使用車輛定位、視頻監控、船舶導航定位和電子海圖等支出 | 購置、安裝和使用船舶集裝箱定位及物聯網設備支出。 |
| 應急能力建設支出 | 1.應急救援人員工資及勞務費; |
| 2.外援救護服務支出,如應急救援協議年費、外協醫療急救服務年費; | |
| 3.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置、現場清理、人員接待、傷害賠償與補助、撫恤金、罰款等費用。 | |
| 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支出 | 1.重大危險源起火、爆炸、毒氣泄漏等事故發生后的救援、善后處理等費用; |
| 2.隱患項目治理過程中環保治理、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支出; | |
| 3.監控設備安裝后委托第三方實時監控運營支出。 | |
| 安全檢查、評價、咨詢支出 |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 |
| 2.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體系審核、報告審核、專家工時費用等服務支出。 | |
|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 1.職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護用品等勞保用品支出(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GB39800)要求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使用的防護用品支出除外); |
| 2.防疫物資購置支出。 | |
| 安全生產宣教培訓支出 | 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非安全生產相關的崗前培訓費、考試費、辦證費等費用。 |
| 安全“四新”推廣應用支出 | “四新”(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究、開發等前期費用。 |
| 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 1.普通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費用; |
| 2.道路運輸車輛的檢測費用、年審費用、維修費。 | |
|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承運人責任保險支出 | 法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承運人責任保險之外的其他保險費用。? |
| 其它直接相關支出 | 1.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獎勵之外的安全生產考核獎勵支出;? |
| 2.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薪酬、社保和崗位風險津貼,安檢、保安崗位人員工資; | |
| 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體檢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康復費用; | |
| 4.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費用,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生產設備運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單支出范圍不宜列入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需要按原有費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七節 ?冶金企業
第二十六條?冶金是指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等生產活動。
【解讀】
本條是適用辦法的冶金行業的屬性內涵。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1號)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冶金企業,是指從事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生產活動的企業。本規定所稱有色金屬企業,是指從事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生產活動的企業”。本次修訂了冶金行業屬性定義,將原辦法“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壓延加工有關活動,包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修訂為“冶金是指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等生產活動”。
第二十七條?冶金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并逐月平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解讀】
本條是冶金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依據與標準。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與標準維持原辦法規定不變。計提安全生產費用方法參考“第五節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第二十一條的解讀案例。
第二十八條?冶金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高溫、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觸電、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解讀】
本條是冶金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二十二條修訂,擴大了冶金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范圍。冶金生產過程中既有生產工藝所決定的高熱能、高勢能危害,又有化工生產具有的有毒、易燃、易爆和高溫高壓危險,還有建筑、運輸生產中容易發生的機械傷害、起重傷害、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危險性,特別是高溫熔融金屬冶煉生產過程中易發生的鋼水、鐵水噴濺爆炸、煤氣中毒或爆炸等事故,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針對冶金企業可能發生事故的環節和重點部位采取措施。本次修訂在“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內容中,增加了防高溫、防雷、防窒息、防觸電等設施設備支出,此外增加了與其他行業同樣新增的支出內容。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負面清單
| 類 別 | 名 ?稱 |
| 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維護支出 | 1.“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支出; |
| 2.生產類設施設備(如金屬冶煉、壓延、加工、保溫、運輸、吊運等生產用設施設備)的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 | |
| 應急能力建設支出 | 1.應急救援人員工資及勞務費; |
| 2.外援救護服務支出,如應急救援協議年費、外協醫療急救服務年費; | |
| 3.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置、現場清理、人員接待、傷害賠償與補助、撫恤金、罰款等費用。 | |
| 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支出 | 1.重大危險源起火、爆炸、毒氣泄漏等事故發生后的救援、善后處理等費用; |
| 2.隱患項目治理過程中環保治理、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支出; | |
| 3.視頻監控設備安裝后委托第三方實時監控運營支出。 | |
| 安全檢查、評估評價、咨詢支出 |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 |
| 2.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體系審核、報告審核、專家工時費用等服務支出。 | |
|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 1.職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護用品等勞保用品支出(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GB39800)要求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使用的防護用品支出除外); |
| 2.防疫物資購置支出。 | |
| 安全生產宣教培訓支出 | 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非安全生產相關的崗前培訓費、考試費、辦證費等費用。 |
| 安全“四新”推廣應用支出 | “四新”(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究、開發等前期費用。 |
| 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 1.普通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費用; |
| 2.特種設備(比如叉車、行車等)的維修費用。 | |
|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 法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之外的其他保險費用。 |
| 其它直接相關支出 | 1.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獎勵之外的安全生產考核獎勵支出; |
| 2.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薪酬、社保和崗位風險津貼,保安崗位人員工資; | |
| 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體檢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康復費用; | |
| 4.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費用,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生產設備、運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單支出范圍不宜列入冶金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需要按原有費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八節 ?機械制造企業
第二十九條?機械制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裝備、石油煉化裝備、建筑施工機械及其他機械設備的制造活動。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本辦法所稱機械制造企業包括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不含第十一節民用航空設備制造),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等8類企業。
【解讀】
本條是適用辦法的機械制造行業的屬性內涵。
原辦法定義為:機械制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冶金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工具、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及其他機械設備的制造活動。基于礦山機械包括冶金礦山機械,海洋工程裝備、建筑施工機械需要在機械范圍予以明確,辦法對機械制造的定義進行了修訂,將“冶金礦山機械”修訂為“礦山機械”,將海洋工程裝備和建筑施工機械補充納入機械制造范疇。實際執行中,定義第一款所涉機械制造企業應當按照辦法規定計提安全生產費用,考慮到機械制造企業范圍寬泛,部分機械制造企業在實操中無法認定的,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進行確認。
第三十條?機械制造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并逐月平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解讀】
本條是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計提依據與標準。
隨著應急管理部不斷深入推進“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工作,鼓勵企業加強機械化、自動化和智能化建設,鼓勵新裝備、新材料和新工藝等引進,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投入不斷加大。經對機械制造企業的典型調查和研究測算,本次修訂提高了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即: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分別由原來的2%、1%、0.2%提至2.35%、1.25%、0.25%。
計提安全生產費用方法參考“第五節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第二十一條的解讀案例。
第三十一條?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解讀】
本條是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機械制造企業普遍人員密集、工藝流程復雜、設施設備多,且生產制造過程中存在大量的危險源和危害因素,安全風險較高。機械制造企業存在的危險主要有機械傷害、物體打擊、起重傷害、灼燙、振動、噪聲、粉塵等危害,需針對可能發生事故的環節和重點部位落實安全保障措施。本次修訂將原辦法第二十三條(一)中的“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修訂為“防輻射和隔離操作”,表述更為嚴謹,避免造成二者只能選一的理解歧義。并在原辦法使用范圍基礎上,增加了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重大危險源檢測、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安全生產評估、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定校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內容。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40 號)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機械制造企業并未列入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范圍,考慮到未來安全發展需求,給機械制造行業預留支出口徑。
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負面清單
| 類 別 | 名 ?稱 |
| 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維護支出 | 1.按照“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支出; |
| 2.生產類設施設備(如加工裝備、工藝裝備、倉儲運輸裝備、輔助裝備等)及通用附件的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 | |
| 應急能力建設支出 | 1.應急救援人員工資及勞務費; |
| 2.外援救護服務支出,如應急救援協議年費、外協醫療急救服務年費; | |
| 3.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置、現場清理、人員接待、傷害賠償與補助、撫恤金、罰款等相關費用。 | |
| 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支出 | 1.重大危險源起火、爆炸、毒氣泄漏等事故發生后的救援、善后處理等費用; |
| 2.隱患項目治理過程中環保治理、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支出; | |
| 3.視頻監控設備安裝后委托第三方實時監控運營支出。 | |
| 安全檢查、評價支出 |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 |
| 2.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體系審核、報告審核、專家工時費用等服務支出。 | |
|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 1.職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護用品等勞保用品支出(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GB39800)要求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使用的防護用品支出除外); |
| 2.防疫物資購置支出。 | |
| 安全生產宣教培訓支出 | 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非安全生產相關的崗前培訓費、考試費、辦證費等費用。 |
| 安全“四新”推廣應用支出 | “四新”(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究、開發等前期費用。 |
| 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 1.普通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費用; |
| 2.特種設備(比如叉車、行車等)的維修費用。 | |
|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 法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之外的其他保險費用。? |
| 其它直接相關支出 | 1.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獎勵之外的安全生產考核獎勵支出; |
| 2.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薪酬、社保和崗位風險津貼,保安崗位人員工資; | |
| 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體檢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康復費用; | |
| 4.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費用,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生產設備、運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單支出范圍不宜列入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需要按原有費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九節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
第三十二條?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解讀】
本條是適用辦法的煙花爆竹生產行業的屬性內涵。
本次修訂維持原辦法煙花爆竹生產行業屬性定義。
第三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并逐月平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解讀】
本條是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依據與標準。
原辦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設置4個標準檔次,即: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照3.5%提取;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根據對湖南瀏陽市、醴陵市部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典型調查,本次修訂調整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檔次與標準。即: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營業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安全生產費用分別按照4.0%、3%、2.5%提取。
計提安全生產費用方法參考“第五節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第二十一條的解讀案例。
第三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含防護屏障)、防雷、防靜電、防護圍墻(網)與欄桿、防高溫、防潮、防山體滑坡、監測、檢測、監控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防爆機械電器設備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一)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解讀】
本條是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十條:生產企業應當保證下列事項所需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一)安全設備設施維修維護;(二)工(庫)房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改造;(三)重點部位和庫房監控;(四)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五)風險評估與安全評價;(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八)應急救援器材和物資配備;(九)應急救援訓練及演練;(十)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其他需要投入資金的安全生產事項。第八條:生產企業應當積極推進煙花爆竹生產工藝技術進步,采用本質安全、性能可靠、自動化程度高的機械設備和生產工藝,使用安全、環保的生產原材料。本條基于原辦法第二十四條修訂,對“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內容進一步細化,明確其包括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含防護屏障)、防雷、防靜電、防護圍墻(網)與欄桿、防高溫、防潮、防山體滑坡、監測、檢測、監控等設施設備支出。此外,新增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重大危險源檢測、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安全生產評估、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定校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內容。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負面清單
| 類 別 | 名 ?稱 |
| 安全設施設備維護支出 | 1.“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支出; |
| 2.生產類裝置及通用附件的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 | |
| 應急能力建設支出 | 1.應急救援人員工資及勞務費; |
| 2.外援救護服務支出,如應急救援協議年費、外協醫療急救服務年費; | |
| 3.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置、現場清理、人員接待、傷害賠償與補助、撫恤金、罰款等費用。 | |
| 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支出 | 1.重大危險源起火、爆炸、毒氣泄漏等事故發生后的救援、善后處理等費用; |
| 2.隱患項目治理過程中環保、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支出; | |
| 3.視頻監控設備安裝后委托第三方實時監控運營支出。 | |
| 安全檢查、評價、咨詢支出 |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 |
| 2.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體系審核、報告審核、專家工時費用等服務支出。 | |
|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 1.職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護用品等勞保用品支出(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GB39800)要求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使用的防護用品支出除外); |
| 2.防疫物資購置支出。 | |
| 安全生產宣教培訓支出 | 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非安全生產相關的崗前培訓費、考試費、辦證費等費用。 |
| 安全“四新”推廣應用支出 | “四新”(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究、開發等前期費用。 |
| 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 普通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費用。 |
|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 法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之外的其他保險費用。 |
| 其它直接相關支出 | 1.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獎勵之外的安全生產考核獎勵支出; |
| 2.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薪酬、社保和崗位風險津貼,保安崗位人員工資; | |
| 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體檢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康復費用; | |
| 4.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費用,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生產設備、運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單支出范圍不宜列入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需要按原有費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十節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
第三十五條?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解讀】
本條是適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行業的屬性內涵。
民用爆炸物品為本次修訂新增行業。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主要生產工業炸藥、工業雷管等民用爆破器材,由于產品性質的特殊及生產過程的危險性,生產活動中易發生爆炸事故,屬于高危行業,本次修訂將其納入適用范圍。
第三十六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并逐月平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解讀】
本條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依據與標準。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是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作為計提基數,按照超額累退計算提取率的方法,并規定按全年提取總額平均到每月提取。一方面符合民用爆炸物品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增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性;另一方面便于實際操作,利于與會計核算等國家有關政策配合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的確定,主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測算依據與意見。
第三十七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屏障、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解讀】
本條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根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的實際情況,辦法明確了安全生產費用十個方面具體使用范圍。其中,對于企業投產時按照“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則不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另外,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更換到期0類、I類和Ⅱ類專用設備、廠區外部最小安全距離維護等費用不宜列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負面清單
| 類 別 | 名 ?稱 |
| 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維護支出 | 1.“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支出; |
| 2.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更換到期0類、I類和Ⅱ類專用設備支出; | |
| 3.生產類裝置及通用附件的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 | |
| 應急能力建設支出 | 1.應急救援人員工資及勞務費; |
| 2.外援救護服務支出,如應急救援協議年費、外協醫療急救服務年費; | |
| 3.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置、現場清理、人員接待、傷害賠償與補助、撫恤金、罰款等費用。 | |
| 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支出 | 1.重大危險源起火、爆炸、毒氣泄漏等事故發生后的救援、善后處理等費用; |
| 2.危險廢棄物處置費用; | |
| 3.隱患項目治理過程中環保治理、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支出; | |
| 4.視頻監控設備安裝后委托第三方實時監控運營支出。 | |
| 安全檢查、評價、咨詢支出 |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費用; |
| 2.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體系審核、報告審核、專家工時費用等服務支出。 | |
|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 1.職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護用品等勞保用品支出(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GB39800)要求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使用的防護用品支出除外); |
| 2.防疫物資購置支出。 | |
| 安全生產宣教培訓支出 | 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非安全生產相關的崗前培訓費、考試費、辦證費等費用。? |
| 安全“四新”推廣應用支出 | “四新”(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開發等前期費用。 |
| 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 生產設施、普通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費用。 |
|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 法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之外的其他保險費用。 |
| 其它直接相關支出 | 1.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獎勵之外的安全生產考核獎勵支出; |
| 2.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薪酬、社保和崗位風險津貼,保安崗位人員工資; | |
| 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體檢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康復費用; | |
| 4.購建爆炸品庫支出; | |
| 5.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費用,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生產設備、運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單支出范圍不宜列入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需要按原有費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十一節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第三十八條?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軍工危險化學品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毀、維修保障等。
【解讀】
本條是適用辦法的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行業的屬性內涵。
考慮到2017年國家國防科工局印發的《軍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對火炸藥及其制品重新進行了定義,本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行業屬性內涵,將原辦法“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彈藥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毀、維修保障等”修訂為“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軍工危險化學品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毀、維修保障等”。軍工危險化學品是指軍工單位研制或用于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具有爆炸、燃燒、助燃、毒害、腐蝕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火炸藥、推進劑、彈藥(含戰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導彈發動機、燃氣發生器等產品及中間品。
第三十九條?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以上一年度軍品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軍工危險化學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火炸藥、推進劑、彈藥(含戰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導彈發動機、燃氣發生器等,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5%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三)軍用艦船(含修理)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飛船、衛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產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解讀】
本條是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依據與標準。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十三條修訂。根據國家國防科工局的意見與測算依據,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以上一年度軍品營業收入為依據,按照超額累退方式計提,劃分5類企業提取標準。與原辦法相比,5個分類標準維持不變。本次主要對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分類進行了修訂:基于國家國防科工局對火炸藥及其制品重新定義,將第一款“火炸藥及其制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含能材料,炸藥、火藥、推進劑,發動機,彈箭,引信、火工品等)”修訂為“軍工危險化學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火炸藥、推進劑、彈藥(含戰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導彈發動機、燃氣發生器等”;基于計提依據的不同,將原第二款“核裝備及核燃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的核工程單列至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核工程按照工程造價3%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
【解讀】
本條是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行業中核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依據與標準。
核工程原屬于第三十九條(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基于核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以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區別于年度營業收入計提方式,本次修訂將核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計提進行單列。
第四十一條?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鑒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
(八)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費和安全防護(不含工作服)費用支出;
(九)大型復雜武器裝備制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
(十)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費用支出;
(十一)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制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支出;
(十二)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四)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解讀】
本條是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二十五條修訂。武器裝備是在高速、高壓、高過載、強對抗、全天候等惡劣環境條件下具備高效毀傷和對抗能力的復雜高技術產品,其高危險性與生俱來且不斷演變發展。根據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的實際情況、特點,辦法規定了不僅包括危險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還包括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的配備和維護保養;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鑒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和安全防護(不包括工作服);大型復雜武器裝備制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制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等十四個方面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與原辦法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相比,本次修訂新增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重大危險源檢測、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安全生產評估、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內容。將這部分內容列入使用范圍,主要考慮到當前企業安全發展需求的變化,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還應當包括安全生產信息化等先進技術手段應用、安全風險防控和事故隱患治理、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方面投入,增強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的防范與應對能力。《“十四五”國家應急體系規劃》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2019年工作要點的通知》(安委〔2019〕1號)分別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費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范圍進行了明確,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尚未納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40號)要求強制實施的高危行業領域范圍,但考慮到未來安全發展需求,為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行業預留支出口徑。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負面清單
| 類 別 | 名 ?稱 |
| 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維護支出 | 1.按照“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支出; |
| 2.生產類裝置及通用附件的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 | |
| 應急能力建設支出 | 1.應急救援人員工資及勞務費; |
| 2.外援救護服務支出,如應急救援協議年費、外協醫療急救服務年費; | |
| 3.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置、現場清理、人員接待、傷害賠償與補助、撫恤金、罰款等費用。 | |
| 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支出 | 1.重大危險源起火、爆炸、毒氣泄漏等事故發生后的救援、善后處理等費用; |
| 2.視頻監控設備安裝后委托第三方實時監控運營支出。 | |
| 安全檢查、評價、咨詢支出 |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費用; |
| 2.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體系審核、報告審核、專家工時費用等服務支出。 | |
| 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 1.職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護用品等勞保用品支出(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GB39800)要求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使用的防護用品支出除外); |
| 2.防疫物資購置支出。 | |
| 安全生產宣教培訓支出 | 1.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非安全生產相關的崗前培訓等支出;? |
| 2.非大型復雜武器裝備制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 | |
| 3.非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 | |
| 安全“四新”推廣應用支出 | “四新”(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究、開發等前期費用。 |
|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 法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之外的其他保險費用。? |
| 其它直接相關支出 | 1.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獎勵之外的安全生產考核獎勵支出; |
| 2.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薪酬、社保和崗位風險津貼,安檢、保安崗位人員工資; | |
| 3.職業健康體檢、職業健康建檔費用,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康復費用; | |
| 4.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費用,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生產設備、運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單支出范圍不宜列入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需要按原有費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十二節 ?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
第四十二條?電力生產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風力、太陽能、生物質能以及地熱、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轉換成電能的活動。
電力供應是指經營和運行電網,從事輸電、變電、配電等電能輸送與分配的活動。
【解讀】
本條是適用辦法的電力生產與供應行業的屬性內涵。
電力生產與供應為本次修訂新增行業。電力是重要基礎產業,電力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國計民生和經濟發展全局。目前我國有火力、水力發電等主要形式,以及核能、風能、太陽能、潮汐能、生物質能等新型能源發電形式,與電力生產有關的環節包括發電、輸變電、供電等。
近年來,隨著電力系統規模不斷擴大,新設備新技術新領域帶來新風險,特別是首臺首套設備、特高壓設備在電力系統推廣應用,以及電化學儲能的快速發展與規模化應用暴露出的新問題需要采取措施治理。考慮到電力行業安全的特殊性、復雜性以及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極端重要性,本次修訂將電力生產、供應企業納入辦法適用范圍。
第四十三條?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電力生產企業,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電力供應企業,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500億元的,按照0.5%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0億元至1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億元至2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2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解讀】
本條是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依據與標準,通過合理測算并參照國家相關部門意見確定。
第四十四條?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發電、輸電、變電、配電等設備設施的安全防護及安全狀況的完善、改造、檢測、監測及維護,作業場所的安全監控、監測以及防觸電、防墜落、防物體打擊、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誤操作、臨邊、封閉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電站大壩重大隱患除險加固支出、燃煤發電廠貯灰場重大隱患除險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解讀】
本條是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按照辦法關于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精神,結合電力生產與電力供應企業實際情況,明確安全生產費用十個方面具體使用范圍。對于企業投產時按照“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水電站大壩重大隱患除險加固支出、燃煤發電廠貯灰場重大隱患除險加固治理支出,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則不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負面清單
| 類 別 | 名 稱 |
| 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維護支出 | 1.“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支出; |
| 2.生產類裝置及通用附件的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 | |
| 3.環保用防控粉塵等設施設備的支出。 | |
| 應急能力建設支出 | 1.應急救援人員工資及勞務費; |
| 2.新建應急救援基地,新建應急中心; | |
| 3.外援救護服務支出,如應急救援協議年費、外協醫療急救服務年費; | |
| 4.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置、現場清理、人員接待、傷害賠償與補助、撫恤金、罰款等費用。 | |
| 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支出 | 1.重大危險源起火、爆炸、毒氣泄漏等事故發生后的救援、善后處理等費用; |
| 2.水電站大壩重大隱患除險加固支出; | |
| 3.燃煤發電廠貯灰場重大隱患除險加固治理支出; | |
| 4.用于監控設備運行狀態的視頻設施安裝后委托第三方實時監控運營支出。 | |
| 安全檢查、評價、咨詢支出 |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費用; |
| 2.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體系審核、報告審核、專家工時費用等服務支出。 | |
|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 1.職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護用品等勞保用品支出(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GB39800)要求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使用的防護用品支出除外);? |
| 2.防疫物資購置支出。 | |
| 安全生產宣教培訓支出 | 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非安全生產相關的崗前培訓費、考試費、辦證費等費用。 |
| 安全“四新”推廣應用支出 | “四新”(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開發等前期費用。 |
| 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 汽車起重機、隨車吊、高空作業車、斗臂車等普通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費用。 |
|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 法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之外的其他保險費用。 |
| 其它直接相關支出 | 1.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薪酬、社保和崗位風險津貼,保安崗位人員工資; |
| 2.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獎勵之外的安全生產考核獎勵支出; | |
| 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體檢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康復費用; | |
| 4.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費用,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生產設備、運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單支出范圍不應列入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需要按原有費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三章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和監督
【解讀】
本章基于原辦法第四章監督管理修訂,針對基層單位提出的制度辦法“執行難、監督難”的問題,明確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責任以及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責任。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落實責任,確保按規定提取和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解讀】
本條是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制度建設規定。
針對企業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過程中出現的不規范、“無人管、不會管”等問題,辦法要求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職責、程序等,確保規范提取和使用。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編制年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確保資金投入。
【解讀】
本條是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預算管理規定。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三十二條修訂。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需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以有限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杜絕盲目無序投入的現象。因此,企業需要切實加強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并納入企業財務預算,確保資金投入。與原辦法相比,刪除了“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規定,落實“放管服”要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第四十七條?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從成本(費用)中列支并專項核算。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應當取得發票、收據、轉賬憑證等真實憑證。
本企業職工薪酬、福利不得從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支出。企業從業人員發現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從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出現赤字(即當年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加上年初結余小于年度實際支出)的,應當于年末補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解讀】
本條是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核算管理規定。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二十七條修訂。企業通過專項核算,準確歸集、合理使用、真實反映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不再對企業提出專戶核算要求。鑒于不同類型行業企業支出憑證紛繁復雜,辦法列舉了發票、收據、轉賬憑證三類憑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取得的其他類型憑證應能證實支出真實、金額準確、用途合規。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應支付職工的各種薪酬、福利不應當包括在內。為鼓勵基層人員主動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本次修訂將企業從業人員發現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范圍。
考慮到安全生產投入的不均衡性,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年度間可能結余,也可能超支,因此,安全生產費用年度結余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同時,為能夠更加直觀反映企業安全生產投入情況,安全生產費用出現赤字的,應當于年末補提。由此造成的相應費用年內少記等問題,應在中期及時披露。
第四十八條?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企業,新建和投產不足一年的,當年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據實列支,年末以當年營業收入為依據,按照規定標準計算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解讀】
本條是新建和投產不足一年特殊情形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規定。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十六條修訂。煤礦、非煤礦山、建設工程施工等領域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為當月開采的原煤、原礦產量、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等,新建和投產不足一年的特殊生產經營階段不造成安全生產費用計提影響,但若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計提安全生產費用,新建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則無法操作。為此,本次修訂將原辦法“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修訂為“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企業,新建和投產不足一年的,當年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據實列支,年末以當年營業收入為依據,按照規定標準計算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即先以不完整年度收入推算得出年度完整收入,再依據年度完整收入和計提標準計算得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當年末調整補提,同時下年度按照推算的當年完整收入計提。
第四十九條?企業按本辦法規定標準連續兩年補提安全生產費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補提數提高提取標準。
本辦法公布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辦法且其提取標準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
【解讀】
本條是企業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標準的規定和原則。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十五條修訂。為避免企業隨意提高標準,取消原辦法關于“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規定,明確“企業按本辦法規定標準連續兩年補提安全生產費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補提數提高提取標準”,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需求實際,通過量化提高操作性。
對于新辦法修訂出臺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地方產業結構特點和安全重點情況出臺的相關文件所確定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與本辦法標準不一致的,要“按孰高原則”,即地方確定的提取標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因此取消原辦法“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的規定。主要考慮:一是由于地區經濟發展與行業差別,災害重的地區安全生產投入多,費用支出大,相關行業企業按以上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后,仍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應允許地方差別;二是安全生產投入是一種強制性投入,辦法規定的標準是一個最低標準,為了保障安全生產費用足額投入,應該就高不就低,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以保證企業安全生產投入。
第五十條?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月初結余達到上一年應計提金額三倍及以上的,自當月開始暫停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直至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低于上一年應計提金額三倍時恢復提取。
【解讀】
本條是緩提安全生產費用的條件規定。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十四條修訂。在調研中,部分企業反映原辦法“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緩提少提程序復雜,標準不明確,不利于企業操作。原辦法關于“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不符合部分企業經營實際,存在一刀切現象,導致部分企業專項賬戶結余過多。
簡化緩提和少提程序,新辦法修訂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月初結余達到上一年應計提金額三倍及以上的,自當月開始暫停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直至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低于上一年應計提金額三倍時恢復提取”。
第五十一條?企業當年實際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不足年度應計提金額60%的,除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還應當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屬地監管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交經企業董事會、股東會等機構審議的書面說明。
【解讀】
本條是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使用不足的程序規定。
本條是新增條款。為防止企業對安全生產費用只提不用進行利潤調節,對于一些特殊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好,實際安全生產投入確實達不到應計提金額60%的(以提取主體應計提金額60%確認),可以向當地監管部門進行說明。新辦法增設年度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率不足60%情況下的程序要求:一是要求企業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二是要求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屬地監管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提交經企業董事會、股東會等機構審議的書面說明,實現社會監督和部門監督有機結合。
第五十二條?企業同時開展兩項及兩項以上以營業收入為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的業務,能夠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按各項業務計提標準分別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不能分別核算的,按營業收入占比最高業務對應的提取標準對各項合計營業收入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解讀】
本條是混業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計提規定。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修訂。隨著企業多元化發展需要,混業經營愈發普遍。基于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的混業經營企業,比如企業主營業務屬于冶金行業,但同時也有機械制造,相關風險不同,辦法中對冶金行業和機械制造的提取標準不同,存在按哪項業務標準核算安全生產費用的財務處理問題。此外,企業由于市場經營環境的變化,存在某年度不同業務類別收入占比可能發生變化,為充分符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與安全生產投入需求,新辦法進一步明確,企業同時開展兩項及兩項以上以營業收入為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的業務,能夠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按各項業務計提標準分別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不能分別核算的,按營業收入占比最高業務對應的提取標準對各項合計營業收入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將原辦法中“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修訂為“按營業收入占比最高業務對應的提取標準”。
舉例說明:
1.分別核算:某企業業務為危險品生產和危險品運輸服務,該企業2022年營業收入為5000萬元,其中危險品生產收入3500萬元,危險品運輸收入1500萬元。則該企業2023年應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為:
[1000萬元×4.5%+(3500-1000)萬元×2.25%]+1500萬元×1.5%=123.75萬元。
2.不能分別核算:某企業業務為危險品生產和危險品運輸服務,該企業2022年營業收入為5000萬元,不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危險品生產營業收入占比高。則該企業2023年應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為:
1000萬元×4.5%+(5000-1000)萬元×2.25%=135萬元。
第五十三條?企業作為承攬人或承運人向客戶提供納入本辦法規定范圍的服務,且外購材料和服務成本高于自客戶取得營業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將營業收入扣除相關外購材料和服務成本的凈額,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
【解讀】
本條是對部分特殊行業凈額計提的特殊規定。
本條是新增條款,重點解決貴重金屬冶煉加工等企業,由于原材料價格因素導致以營業收入為基數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與實際安全生產投入需求不相匹配的問題,例如黃金、銅等加工企業,只簡單對原材料進行壓延等,產品的原材料外購成本占了營業收入絕大部分,如果按營業收入提取安全生產費用,遠高于實際需要。辦法規定,企業作為承攬人(承攬人是指承攬合同中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獨立完成約定工作并向對方交付工作成果的當事人)或承運人(承運人是指經營海上、鐵路、公路等客貨運輸業務的企業)向客戶提供納入本辦法規定范圍的服務,且外購材料和服務成本高于自客戶取得營業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將營業收入扣除相關外購材料和服務成本的凈額作為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具體適用范圍以簽訂的合同是否為承攬承運合同為準。
第五十四條?企業內部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獨立核算的非法人主體,主體之間生產和轉移產品和服務按本辦法規定需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各主體可以以本主體營業收入扣除自其它主體采購產品和服務的成本(即剔除內部互供收入)的凈額,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
【解讀】
本條是企業存在內部互供情況安全生產費用的計提規定。
基于部分連續生產企業存在內部互供收入而導致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重復計提現象,為此,辦法新增了企業存在內部互供情況下的安全生產費用財務處理規定,即明確企業內部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獨立核算的非法人主體,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時將內部互供收入應予以扣除。
舉例說明:
例如某A企業下屬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其中B分公司生產危化品并存儲,C分公司負責危化品存儲及銷售,B分公司危化品全部銷售給C分公司,實現收入1000萬元,C分公司將從B分公司購買的危化品全部對外銷售實現收入1200萬元。對于A企業真正實現對外收入為1200萬元,如果以B分公司和C分公司收入直接加總的2200萬元營業收入為A企業計提依據,增大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營業收入計提基數。因此對于同一企業下屬不同分公司之間的內部互供收入應予以扣除,避免重復計提。
第五十五條?承擔集團安全生產責任的企業集團母公司(一級,以下簡稱集團總部),可以對全資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子公司轉出資金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處理,集團總部收到資金作為專項儲備管理,不計入集團總部收入。
集團總部統籌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本辦法規定的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安全生產檢查、咨詢和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等安全生產直接相關支出。
【解讀】
本條是集團統籌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訂。考慮到企業集團統一組織的應急能力建設,安全生產檢查、咨詢和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等工作的需要,允許承擔集團安全生產責任的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基于部分企業就哪個層級企業集團可以統籌、統籌資金財務處理方式、使用方向等方面疑問,本次修訂進行了明確,即企業集團母公司(一級,簡稱集團總部)可以對所屬子公司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按一定比例統籌使用,子公司轉出資金作為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處理,集團總部收到資金作為專項儲備管理,不計入集團總部收入,并明確了集團統籌的安全生產費用的四方面主要用途。
第五十六條?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優先用于達到法定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和按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開展的安全生產整改支出。
【解讀】
本條是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的優先原則。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二十六條修訂。國家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標準是滿足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最基本要求,為使安全生產費用首先用于安全生產條件最薄弱環節,規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要優先保障法定安全生產標準和重大隱患整改所需的基本投入。本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將原辦法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更新為“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為表述更為嚴謹規范,將“安全生產標準”修訂為“法定安全生產標準”,“行業主管部門”修訂為“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五十七條?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但不得重復開支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解讀】
本條是維簡費的銜接規定。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二十八條修訂。維簡費是在成本中列支,專項用于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資金。在上世紀60年代中期,原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制訂的《關于改革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的管理辦法》中將技術組織措施費、零星固定資產購置費和勞動保護費三項費用,與固定資產更新和基本建設中屬于簡單再生產性質的投資(維簡費)合并為一種資金,統稱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簡稱更改資金)。該辦法規定:煤炭、林業、冶金等采掘、采伐企業的開拓延深費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按照產量提取并計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舊基金。2004年《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 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將原維簡費中用于安全方面的支出分離出來,單獨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并維持原維簡費提取標準不降低。當前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維簡費制度仍繼續執行,為保持政策的銜接,正確區分煤炭、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和維簡費,辦法進行了明確。
第五十八條?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解讀】
本條是企業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后結余安全生產費用處理規定。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并不改變企業行業性質,因此其結余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條?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結余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用于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
(二)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項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有存續企業的,由存續企業管理;無存續企業的,由清算前全部股東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解讀】
本條是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情況下對結余安全生產費用的處理規定。
對企業生產經營中可能出現的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情況,其結余的安全生產費用如何處理予以明確。企業因調整業務不再需要承擔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責任的,辦法明確其結余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轉本期收益,滿足企業經營管理戰略調整的客觀需要;企業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時,其結余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轉入“清算損益”,便于清算企業的資產。
基于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情形包括礦山企業、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的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本次修訂對該兩種情形并入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條款,對其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的用途、管理進行特別明確,即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要用于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要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對結余的安全生產費用管理進行補充規定:有存續企業的,由存續企業管理;無存續企業的,由清算前全部股東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條?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屬于企業自提自用資金,除集團總部按規定統籌使用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
本條是安全生產費用資金管理的權限界定。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是企業的一種生產性資金,有專門用途,其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屬于企業,因此,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由企業自行安排使用,除集團總部按辦法規定事項統籌使用外,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即政府部門不得抽調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彌補政府部門經費不足,行業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不得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財政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解讀】
本條是有關監管部門具有安全生產費用監督檢查責任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是法定要求,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貫徹實施。
第六十二條?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解讀】
本條是對企業違規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處罰規定。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三十六條修訂。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作為處理處罰依據,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增加實施聯合懲戒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二)私設會計賬簿的;(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提出:積極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制度,建立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機制。
《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應急〔2021〕23號)要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制度,對于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失信主體要及時納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名單,提高執法工作嚴肅性和震懾力。對于列入嚴重失信懲戒名單的企業和人員,將相關信息推送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001號)要求,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十三條?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應急管理、礦山安全監察等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解讀】
本條是建設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規定。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修訂。辦法第十八條明確了建設單位、總包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時間和金額,相應增加對建設單位、總包單位不按規定及時履約、不按時支付安全生產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等違規行為的約束。建設領域安全監管涉及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應急管理、礦山安全監察等部門,為避免多部門重復處罰,本次修訂明確上述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增加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處理處罰規定。
第六十四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監督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
本條是相關行政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追責規定。
按照有權必有責要求,辦法增加對相關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監督管理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追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納稅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
【解讀】
本條是安全生產費用會計、稅收的銜接規定。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企業為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從成本(費用)中列支。
自營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煙花爆竹銷售企業、自營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的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分別參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解讀】
本條是對辦法規定范圍外其他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指導性規定。
辦法主要針對危險性系數高、安全基礎薄弱的行業企業,強制性提取必需的安全生產費用,以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防范安全風險。對于辦法規定范圍以外的企業,為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不強制要求采用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使用管理模式,據實列支即可。
考慮到自營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煙花爆竹銷售企業、自營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的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發生火災爆炸危險性較高,辦法規定其分別參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經營領域涉及辦法規定范圍時,需遵循企業政策,參照本辦法執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七條?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特定行業具體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本地區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納入定期統計分析。
【解讀】
本條是對有關地方政府部門推動辦法實施的相關規定。
鑒于全國各地區產業結構安全風險差異化特點,為進一步增強辦法的實用性,鼓勵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地區實際研究制定與辦法配套的特定行業具體實施辦法,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為全面掌握各地區、各有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政策執行中的問題,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本地區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納入定期統計分析,推動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調查統計工作的制度化,提高監管效率。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應急部負責解釋。
【解讀】
本條是辦法解釋權屬部門規定。
辦法由財政部、應急部聯合制定發布,辦法解釋權屬于財政部和應急部。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同時廢止。
【解讀】
本條是辦法生效的時間。
本辦法于2022年11月21日印發,辦法所涉企業于印發之日起按新辦法規定執行,《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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