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9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3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采煤塌陷地治理,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開采、采煤塌陷地治理及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煤塌陷地治理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
第四條采煤塌陷地治理實行“誰造成塌陷、誰負責治理”的原則。
負有采煤塌陷地治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治理;沒有條件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土地復墾規定》施行前已經穩沉的采煤塌陷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治理。
第五條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優先用于農業、兼顧城鄉建設需要的原則,編制采煤塌陷地治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每幅采煤塌陷地的治理,應依照批準的規劃進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六條對采煤工程設計書中預設的采煤塌陷地,應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其設計書應當有相應的塌陷地治理章節,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在城市規劃區內,預設的塌陷區位置和范圍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確需在城市建成區、交通干道、河道和其他重要建筑物、構筑物下采煤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保障安全,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條采煤塌陷平均深度不超過1.5米且非常年積水的采煤塌陷地,一般應在塌陷穩沉后2年內治理為耕地;塌陷平均深度超過1.5米或不超過1.5米但常年積水的采煤塌陷地,應在塌陷穩沉后3年內根據綜合開發、經濟合理的原則,治理恢復到可利用狀態。
第八條采煤塌陷地治理的立項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責任人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立項申請后,組織人員進行資料審核和實地勘察,并在一個月內向申請人提出審核意見;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采煤塌陷地治理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評審;
(四)責任人按評審意見的要求進行項目設計,形成規劃設計、工作方案等必需資料,報經有審批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塌陷地屬集體所有的,應當附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的意見。
第九條采煤塌陷地治理項目竣工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責任人應當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繼續治理;期滿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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