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
第三條對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負責對道路交通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對道路交通違章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第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一)不按規定分道行駛;(二)駕駛兩輪摩托車不戴頭盔;(三)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四)駕駛拖拉機在縣道以上的道路上載人;(五)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六)駕駛機動車行駛時接打移動電話、查閱尋呼機信息、收看電視、使用耳機收聽信息;(七)在實施駕駛員違章信息管理卡的地區駕駛機動車不隨車攜帶違章信息管理卡。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一)變更車道行駛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二)夜間駕駛機動車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三)在禁止停放的路段停放車輛;(四)在禁止通行的時間、路段行駛;(五)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后視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
第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一)駕駛機動車在禁止掉頭的城區主干道掉頭;(二)不按規定會車、超車、讓車或者倒車;(三)駕駛機動車闖紅燈;(四)駕駛無牌證機動車;(五)駕駛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六)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七)不按規定參加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仍駕駛機動車輛。
第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一)駕駛客運車輛上下客;(二)在超車道、行車道停車、修車;(三)在隧道內超車;(四)不超車時占用超車道和騎壓車道分界線;(五)駕駛機動車在正常情況下行駛時速低于50公里。
第九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對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500元罰款。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對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駕車時血液中酒精含量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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