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建委,各施工總公司(局),北京地區其它各施工企業:
現將《北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北京城鄉建設委員會
1990年3月30日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
生產責任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建筑施工企業各級領導和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保障生產者在施工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設備安裝、市政工程等綜合或專業性施工的企業(含外企、中外合資施工企業)均須執行本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三條 本責任制由市、區、(縣)建委(行管部門)監督執行,各施工企業組織施實。
第二章 企業各級人中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 總公司總經理、公司經理
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2. 領導編制本企業中、長期安全工作整體規劃、目標,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獎懲辦法;
3. 審批本企業生產建設計劃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技措經費使用計劃;
4. 定期主持聽取安全生產的情況匯報,研究解決本企業存在的不安全問題;
5. 組織并支持特大、重大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制定落實防范措施;
6. 支持安全技術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總公司、公司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副經理
1. 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直接領導責任,協助總經理、經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
2. 組織實施本企業的中、長期安全工作規劃、目標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指導安全技術部門業務工作,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3. 領導編制和審核施工組織總設計和總體施工方案,安排工程生產建設項目中的安全技術管理措施及安全技能經費使用計劃,確定生產任務中的安全生產考核指標;
4. 領導組織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主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交流會、現場會;
5. 領導組織本企業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解決發現的不安全生產問題;
6. 組織并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及處理。
7. 認真采納安全技術部門的合理建議,保證安全技術人員行使監督檢查的權利。
第六條 總公司、公司總工程師
1. 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協助總經理、經理對本企業的重大安全問題負技術領導責任;
2. 領導制定年度和季節性施工技術組織措施計劃時,明確提出指導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3. 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和特殊復雜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時,應嚴格審查其各環節的安全技術措施;
4. 領導安全技術攻關活動,確定勞動保護研究項目,并在研究過程中嚴格審查安全技術措施和保證安全的操作工藝要求;
5. 參加重大傷亡事故技術性問題的調查,針對事故原因,從技術上提供防范措施。
第七條 總會計師
1. 組織落實財務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獎懲規定;
2. 組織編制年度財務計劃的同時,編制安全技措經費計劃,并保證專款專用;
3. 認真貫徹落實勞保用品和防暑降溫經費的使用標準。
第八條 工區主任、施工隊長
1. 認真貫徹上級下發的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對本單位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負全面責任;
2. 認真落實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各項安全要求,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施工項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設施設備交接驗收使用制度;
3. 隨時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認真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4. 領導組織職工的各項安全生產教育,嚴格遵守特殊工種及民工使用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5. 發生重大已、未遂事故,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及時上報,并認真吸取教訓。
第九條 工區生產副主任、施工隊生產副隊長
1. 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2. 協助工區主任、施工隊長具體組織實施并落實第八條第2—5款工作職責。
第十條 工區主任工程師及施工隊技術隊長
1. 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和安全技術管理規定,協助主任、隊伍對本單位安全問題負技術責任;
2. 主持制定年、季、月技術措施計劃和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同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督促執行。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解決;
3. 組織編制和審批中小型工程、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及大型臨時充施、特殊施工設施的施工方案,要把安全技術措施滲透到設計和方案的各環節中,并負責組織實施。對確定后的方案(特別是方案中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如有變更,應及時修定,上報審批。主持重點和單位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
4. 領導安全技術攻關,認真吸取合化建議,對新技術,新工藝從技術上負責,制定出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藝要求;
5. 主持各種安全設施和設備的審查、驗收,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6. 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從技術上提出意見,予以解決;
7. 參加重大已、未遂事故技術性問題的調查,針對事故原因,從技術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工地負責人)
1. 對承包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2. 在項目施工生產過程中,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結合項目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安全管理要求,嚴格履行安全考核指標和安全生產獎懲辦法;
3. 認真落實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管理的各項措施,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施工項目安全交底制度和設施、設備交接驗收使用制度;
4. 領導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定期研究分析承包項目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產問題,并加以落實解決;
5. 發生事故,保護好現場,及時上報,并認真吸取教訓。
第十二條 工長、施工員
1. 認真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對所管轄班組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2. 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班組進行詳細安全交底并對安全要求隨時檢查實施情況;
3. 隨時檢查施工現場內的各項防護設施、設備的完好和使用情況,不違章指揮。
4. 組織領導班組學習安全操作規程,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檢查職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5. 發生工傷事故及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立即上報。
第十三條 施工技術員
1. 熟悉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 在技術負責人的領導下編制和參加討論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藝卡,要把安全技術措施滲透到設計、方案和工藝卡的各環節中;
3. 檢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術措施執行情況,協助技術領導做好單位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
4. 參加各種安全設施和設備的驗收,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四條 班組長
1.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要求,合理安排班組人員工作,對本班組人員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2. 經常組織班組人員認真學習安全操作規程,監督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不斷提高組員的自保能力;
3. 認真落實施工員的安全交底,做好班前講話,不違章指揮、冒險蠻干;
4. 經常檢查班組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上報有關領導;
5. 認真做好新工人的崗位教育;
6. 發生工傷事故及未遂事故,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生產指揮者。
第十五條 工人
1. 認真學習,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模范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 積極參加安全活動,認真執行安全交底,不違章作業服從安全人員的指導;
3. 發揚團結友愛精神,在安全生產方面做到互相幫助、互相監督,對新工人要積極傳授安全生產知識,維護一切安全設施和護具,做到正確使用,不準拆改;
4. 對不安全作業要積極提出意見,并有權拒絕違章指令;
5. 發生傷亡和未遂事故,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
第三章 企業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六條 生產計劃部門
1. 在編制年、季、月生產計劃時,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強調度,組織均衡生產;對改善勞動條件、預防傷亡事故的工程項目必須納入生產計劃,并視同生產任務,優先安排;
2. 在檢查月、旬生產計劃的同時,檢查安全措施項目的執行情況,將支拆腳手架、安全網等納入計劃列為正式工序,給予時間保證;
3. 堅持按合理施工順序組織生產,要充分考慮職工的勞逸結合,認真按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
第十七條 技術部門
1.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的有關安全技術及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在技術負責人領導下,對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問題負技術責任;
2. 在編制和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的過程中,要在每個環節中貫穿安全技術措施,對確定后的方案,若有變更,應及時向技術領導匯報,預以修定;
3. 對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施工方法,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4. 對改善勞動條件、減輕笨重體力勞動、消除噪聲等方面的治理進行研究解決;
5. 會同勞動、教育、安全等部門編制安全技術教育計劃,并參加新工人入場教育、特殊工種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6. 負責檢查和監督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實施,對存在的問題及施工生產中重大不安全隱患,提出解決辦法;
7. 參加傷亡事故和重大已、未遂事故中技術性問題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從技術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 機械動力部門
1. 對機、電、起重設備、鍋爐、受壓容器及自身制造的機械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定期進行檢查;
2. 對新購進的機械、鍋爐、受壓容器及大修、維修后的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嚴格檢查和把關,新購進的要有出廠合格證及完整的技術資料;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向有關人員進行交底,組織專業技術培訓,并進行鑒定驗收;
3. 對發生的已、未遂設備事故,要認真分析研究,嚴肅處理責任者,并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及時匯報;
4. 對特種作業人員定期培訓、考核,并協助安全技術部門簽發合格證;
5. 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會審,提出涉及安全的具體意見,同時負責督促下級落實,保證實施。
第十九條 勞動部門(勞務公司)
1. 會同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將安全技術知識列為工人考工、評級、培訓內容之一,對招收新工人要組織入廠教育和資格審查,保證提供的人員有一定的安全素質,對特殊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必須符合GB5306—85規定,并檢驗其安全知識水平,保證工地的使用;
2. 搞好職工勞動紀律教育,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產的提出處理意見;
3. 嚴格審查控制上報職工加班加點和營養補助的申請及批準;
4. 對傷亡事故責任者(工人)按領導批準的處理意見執行,并將材料歸檔。
第二十條 料具部門
1. 供使用的一切機具和附件,在購入時須檢查合格證明,發放時須保證符合安全要求,必要時進行抽樣試驗,回收后必須檢修;
2. 對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規格標準,并向有關部門提供使用情況,接受安全部門對防護用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3. 按現場平面布置圖,認真做好材料堆放和物品儲存,對物品運輸應加強管理,保證安全;
4. 對所屬職工經常進行安全意識和紀律教育。
第二十一條 財務部門
1. 按照國家規定或實現需要,按比例提取年度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其它勞保用品費用,單立科目,監督專款專用;
2. 負責撥給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所需宣傳費用;
3. 協助安全部門辦理安全獎、罰款的手續。
第二十二條 組織干部部門
1. 根據國家規定和實際情況配齊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術水平;并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安全干部,保證安全干部的素質;
2. 會同有關部門對新調入、轉業的施工、技術、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知識、遵章守紀教育;
3. 對事故責任者要按事故調查報告的意見負責落實,處理責任者(干部)并將材料歸檔。
第二十三條 保衛消防部門
1.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協助領導做好消防工作。
2. 制定年、季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審批,提出具體建議并督促落實實施;
3. 經常結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會同有關部門對特殊工種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技術考核;
4. 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對火災隱患進行解決;
5. 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6. 負責組織開展企業消防安全競賽、評比、獎懲活動,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峻工驗收;
7. 對出入現場的人員負責審查證明,對新招收人員需進行暫住證等資格審查,并將情況及時通知安全技術部門。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
1. 組織各種學習班,要安排安全生產教育課程;
2. 各企業主辦的各類專業學校,要設置勞動保護課程,課時不少于總課時的1—2%;
3. 將安全教育納入職工培訓計劃,負責組織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衛生部門
1. 組織、配合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體格普查,對特殊作業人員要定期檢查,及時處理;
2. 監測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塵毒濃度,做好職業病預防工作;
3. 對防暑降溫費用正確使用,保證清涼飲料的供應,并檢驗其衛生狀況;
4. 加強食堂管理工作,搞好飲食衛生,預防疾病和食物中毒的發生。對冬季取暖火爐的安裝必須符合要求,要做到定期檢查,防止煤氣中毒;
5. 經常對本部門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機電設備和機具要指定專人負責并定期檢查維修;
6. 對施工現場大型生活設施的建、拆,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7. 發生工傷事故要積極搶救治療,并向事故調查組提供傷勢情況。
第二十六條 基建部門
1. 在組織本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時,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筑施工的安全法規和規程。
2. 自行組織施工的,施工前應按照施工程序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審查外包施工的承包單位必須符合等級施工范圍,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督促檢查落實。
第四章 企業安全管理系統
第二十七條 積極貫徹和宣傳上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制定定期安全工作計劃和方針目標,并負責貫徹實施。
第二十九條 協助領導組織安全活動和檢查,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或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負責審查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參加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并簽發合格證。
第三十一條 開展危險預知活動,逐級建立定期的安全生產活動和施工小組的班前安全講話制度。總公司每季、公司每月、施工隊半月、班組每日一次。
第三十二條 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會審。參加生產會,掌握信息,預防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第三十三條 參加一般小型暫設電氣工程線路安裝驗收(施工隊級安全人員)和大、中型暫電工程線路安全裝驗收(公司、工區級),發現問題,立即督促解決并報上一級備案。
第三十四條 參加一般腳手架安裝驗收(工地安全員)和大、中型、異型特殊架子(公司級安全人員)安裝驗收,并報上一級備案。
第三十五條 參加自制的中、小型機具設備和各種設施、機械設備維修后在投入使用前的驗收,督促問題解決、合格后批準使用。
第三十六條 深入基層研究不安全動態,提出改正意見,制止違章,有權停止作業。
第三十七條 安全系統分級定期組織檢查,總公司每半年一次,公司每季度一次,工區每月一次,施工隊每半月一次,現場每日一次,各級分別作好記錄,備上級檢查。
第三十八條 參加新建、擴建、改建、挖潛、革新、改造項目等工程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九條 監促新開工地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或安全領導小組,監督現場在節假日休息日要有領導值班,平時和現場領導一起進行巡視。
第四十條 鑒定專控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其符合要求。
第四十一條 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并按規定及時上報,對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 各級安全部門要每季對本單位的工傷事故進行調查,對隱瞞不報者要加倍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凡進入現場人員和單位,安全人員有權監督其符合現場及上級的安全管理規定,發現問題立即責其改正。
第四十四條 督促班組長按規定及時領取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工人正確使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有關條款中所指的特大、重大傷亡事故按京政發(1988)37號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各級施工企業及主管部門可按照本責任制制定本單位、本系統的實施辦法,認真組織落實。
第四十七條 本責任制由北京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責任制從一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北京市消防條例【2025年修訂】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
北京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
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堅…
北京市既有建筑施工動火作業消防安全…
北京市嚴格施工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
北京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20…
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手冊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1修訂)
北京市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試…
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北京市高空懸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