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高處懸吊作業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高處墜落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外墻清洗、廣告設施維護、空調設備安裝等高處懸吊作業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高處懸吊作業是指在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通過懸吊設備或裝置進行的作業。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與高處懸吊作業相關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九條 從事高處懸吊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的特種作業類別,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的登高架設作業或者制冷作業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教育培訓工作情況進行記錄,記錄至少保存1年。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租賃懸吊設備時,應當租賃具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的懸吊設備,并簽訂租賃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企業的懸吊作業設備和裝置實施嚴格的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依法進行定期檢測。
檢測情況應當做好記錄,記錄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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