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既有建筑施工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規定》以及《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因設備安裝維修、修繕工程、防水工程、內外部裝修工程、局部改造工程、整體改造工程等開展的施工動火作業。
第三條??施工動火作業(以下統稱“動火作業”)是指電焊、氣焊、切割作業及使用噴燈、打磨、砂輪、電鉆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第四條??動火作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管行業、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五條??既有建筑產權人、管理使用人以及建設、施工等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嚴格動火作業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動火作業消防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條???既有建筑產權人或管理使用人對既有建筑進行改造時,應該在合同中明確既有建筑產權人、管理使用人、施工單位等各方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同一既有建筑有兩個以上產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的,應當通過書面方式明確各方動火作業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委托管理方實行統一管理時,應服從委托管理方監督管理。
第七條??動火作業現場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落實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管理規定以及產權人、管理使用人管理要求。施工單位依法將動火作業分包給其他單位時,應通過書面方式明確各方的動火作業消防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動火作業消防安全承擔共同管理責任。既有建筑產權人或管理使用人、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督促施工單位加強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從事電焊、氣焊的動火作業人員應依法持焊接與熱切割類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其他動火作業人員在上崗前應完成施工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掌握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措施。
第九條 ?動火作業前應當確定動火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及動火作業人員。
第三章??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第十條??既有建筑產權人或管理使用人應建立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簽署后發布并嚴格執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動火作業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
(二)《動火許可證》審批程序。
(三)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四)動火作業人員資格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要求。
第十一條?《動火許可證》(式樣附后)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制作、使用,存檔備查。《動火許可證》管理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注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動火部位或場所、方式、內容、時間、動火作業人員及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編號及施工單位已對其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承諾、監護人、動火現場負責人、動火許可批準人、防火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二)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1張《動火許可證》只限定1名動火人和1名監護人;作業環境、作業內容和作業條件發生變化或動火人、監護人有調整的,應重新辦理《動火許可證》。
(三)實行單位編號管理,應一式三聯,分別由既有建筑動火作業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動火作業人留存。動火作業人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第十二條?禁止在下列場所、時段和部位進行動火作業:
(一)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資的倉庫。
(二)商場、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
(三)裸露的可燃材料上方。
第十三條??高層民用建筑、大型商業綜合體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的,應在建筑入口、施工現場顯著位置進行信息公告和安全提示。
第四章 ?動火作業職責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履行下列動火作業消防安全職責:
(一)編制動火作業施工方案和防火技術方案。方案中應確定動火作業人員資格、時間、內容和作業條件要求、應急處置措施等,并向既有建筑動火作業管理部門進行提交。
(二)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向作業人員詳細說明作業內容、主要危險因素、動火作業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程序等內容。
(三)填寫《動火許可證》向既有建筑產權人或管理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動火許可證》批準后,通過“京通︱企安安”系統的“動火作業報備”模塊進行線上備案。
(四)明確劃分施工區域,在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之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五)在動火區域使用手機、移動攝像頭等設備對動火部位進行實時監控,并加裝獨立式感煙探測器,報警信號和監控畫面應能反饋至單位有人員值班的場所以及單位相關負責人,視頻監控或手機直播影像資料應保存不少于30天。
(六)動火作業前,應配備消防器材,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可燃物,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當動火作業點周圍或者其下方有易燃物、可燃物、電纜橋架、孔洞、管井、地溝、水封設施、污水井等時,應當事先進行檢查和安全風險分析,并且采取清理或者封蓋等安全防護措施。對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氣體的動火作業點應當連續檢測氣體濃度,發現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
(七)動火作業結束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并在確認無火災危險后再離開,并在“京通︱企安安”系統的“動火作業報備”模塊確認動火作業結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履行下列動火作業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動火作業情況實施監督。
(二)發現施工動火作業行為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以及建筑產權人或管理使用人。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既有建筑產權人或管理使用人應履行下列動火作業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和落實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預案。
(二)接到動火作業申請后,對申請內容和動火作業操作人員資格進行審查,由動火許可批準人組織施工單位對作業現場安全條件進行核查,對于符合要求的,按照程序批準《動火許可證》。
(三)動火作業期間,對動火作業情況進行現場檢查,重點檢查動火作業是否按照《動火許可證》內容進行作業;是否與具有火災、爆炸風險作業交叉進行;是否嚴格執行作業方案、規程、規范和標準,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四)動火作業結束后,組織人員查驗現場是否遺留火種,并簽字驗收,終止當次動火作業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動火現場負責人負責對動火作業全過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動火作業安全知識,了解動火作業內容和作業部位及其周邊情況。
(二)參與動火作業施工方案和防火技術方案的制定,監督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和遵守操作規程。
(三)確認現場監護人和動火作業人員,確保動火作業人員資格符合第八條有關要求,持證上崗,告知動火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四)動火作業完成后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動火作業監護人負責對動火作業全過程監護,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檢查動火作業審批手續和內容,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確認動火作業人員資格符合第八條有關要求。
(二)制止違規動火作業行為,負責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
(三)在動火作業期間不得從事與動火作業監護無關的活動,不得離開現場,特殊情況需要離開時,應當要求動火作業人員停止作業。
(四)動火作業完成后負責現場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動火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持證上崗。
(二)已取得焊接與熱切割類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方可從事電焊、氣焊動火作業,其他動火作業人員上崗前已完成所在施工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三)做到未辦理動火作業審批手續不動火,未落實安全措施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內容等與動火作業審批手續不一致不動火,動火作業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四)出現異常情況或者動火作業監護人提出停止動火作業時,應當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作業完成后負責現場清理,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六)遇有五級(含五級)以上風力時,嚴禁室外動火作業。
(七)負責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依法負有施工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依法依規將動火作業情況納入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動火作業行為。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督促本行業、本領域有關單位落實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各負有工程行政審批備案職能的部門和政府,根據職權進行工程許可和信息登記時,應告知申請單位履行動火審批和通過“京通︱企安安”系統進行“動火作業報備”的職責。各區、各部門應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確保既有建筑產權人或管理使用人、施工單位履行動火審批和通過“京通︱企安安”系統進行“動火作業報備”的職責落實到位。
第二十二條?各區政府要加強對本地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將動火作業安全防范納入基層治理的重要內容,強化巡查檢查和日常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動火作業納入消防安全檢查內容,定期組織開展檢查,并督促居(村)委會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各區、各部門要應用“京辦︱企安安”平臺“動火作業報備”模塊,做好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內施工動火作業行為的動態監測和檢查巡視,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動火作業行為。
第二十四條 ?各區、各部門要加強對動火作業安全風險防范的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單位、個人遵守法律法規、操作規程,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附則
第二十五條??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判定標準參見《北京市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京建發〔2023〕285號)。
第二十六條??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現行技術標準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居民住宅、村民自建房、民宿、農家樂等場所的施工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動火許可證
編號:???????????? 場所屬行業類型:
建設單位名稱 | (產權人或 管理使用人) | 所在 地址 | |||
工程名稱 | 工程 情況 | □施工許可證 □高風險限額以下工程登記 □其他 | |||
申請 動火單位 | (施工單位名稱) | ||||
動火部位 | |||||
動火方式 | 電焊(? )氣焊(? ) 切割(? )噴燈(? ) 打磨(? )砂輪(? ) 電鉆(? )其它?? | 電焊、氣焊和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編號 | |||
動火作業 起止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日?? 時?? 分 | ||||
動火內容 | |||||
現場消防 安全措施 | 1.配備消防器材; 2.現場設置監護人員; 3.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可燃物; 4.無法移走的可燃物采取不燃材料進行覆蓋隔離; 5.施工單位已承諾對動火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其他:????????????????? | ||||
動火人姓名 | 監護人姓名 | ||||
動火現場 負責人 |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 | ||||
動火 批準人 |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 | ||||
動火完工 驗收人 |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 | ||||
備注:動火作業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動火作業人各留存一份。
動火許可證
編號:???????????? 場所所屬行業類型:
建設單位名稱 | (產權人或 管理使用人) | 所在 地址 | |||
工程名稱 | 工程 情況 | □施工許可證 □高風險限額以下工程登記 □其他 | |||
申請 動火單位 | (施工單位名稱) | ||||
動火部位 | |||||
動火方式 | 電焊(? )氣焊(? ) 切割(? )噴燈(? ) 打磨(? )砂輪(? ) 電鉆(? )其它?? | 電焊、氣焊和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編號 | |||
動火作業 起止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日?? 時?? 分 | ||||
動火內容 | |||||
現場消防 安全措施 | 1.配備消防器材; 2.現場設置監護人員; 3.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可燃物; 4.無法移走的可燃物采取不燃材料進行覆蓋隔離; 5.施工單位已承諾對動火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其他:????????????????? | ||||
動火人姓名 | 監護人姓名 | ||||
動火現場 負責人 |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 | ||||
動火 批準人 |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 | ||||
動火完工 驗收人 |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 | ||||
備注:動火作業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動火作業人各留存一份。
動火許可證
編號:???????????? 場所所屬行業類型:
建設單位名稱 | (產權人或 管理使用人) | 所在 地址 | |||
工程名稱 | 工程 情況 | □施工許可證 □高風險限額以下工程登記 □其他 | |||
申請 動火單位 | (施工單位名稱) | ||||
動火部位 | |||||
動火方式 | 電焊(? )氣焊(? ) 切割(? )噴燈(? ) 打磨(? )砂輪(? ) 電鉆(? )其它?? | 電焊、氣焊和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編號 | |||
動火作業 起止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日?? 時?? 分 | ||||
動火內容 | |||||
現場消防 安全措施 | 1.配備消防器材; 2.現場設置監護人員; 3.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可燃物; 4.無法移走的可燃物采取不燃材料進行覆蓋隔離; 5.施工單位已承諾對動火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其他:????????????????? | ||||
動火人姓名 | 監護人姓名 | ||||
動火現場 負責人 |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 | ||||
動火 批準人 |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 | ||||
動火完工 驗收人 |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 | ||||
備注:動火作業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動火作業人各留存一份。
《動火許可證》管理要求
?
一、對于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批準《動火許可證》:
1.動火作業人員不具有相應資格;
4.作業現場防火措施未落實;
5.與刷漆、噴漆、脫漆等易燃操作同時間、同部位上下交叉作業;與使用油漆以及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的物資作業交叉作業。
6.有限空間作業條件達不到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要求;
7.其他不符合安全動火作業的情形。
二、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應立即終止施工動火作業,需要繼續作業的,重新辦理《動火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2.作業內容發生變化;
3.現場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4.動火人或監護人有臨時調整的;
5.已經發生事故。??? ?
?
?
?
《動火許可證》管理要求
?
一、對于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批準《動火許可證》:
1.動火作業人員不具有相應資格;
4.作業現場防火措施未落實;
5.與刷漆、噴漆、脫漆等易燃操作同時間、同部位上下交叉作業;與使用油漆以及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的物資作業交叉作業。
6.有限空間作業條件達不到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要求;
7.其他不符合安全動火作業的情形。
二、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應立即終止施工動火作業,需要繼續作業的,重新辦理《動火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2.作業內容發生變化;
3.現場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4.動火人或監護人有臨時調整的;
5.已經發生事故。??? ?
?
?
《動火許可證》管理要求
?
一、對于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批準《動火許可證》:
1.動火作業人員不具有相應資格;
4.作業現場防火措施未落實;
5.與刷漆、噴漆、脫漆等易燃操作同時間、同部位上下交叉作業;與使用油漆以及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的物資作業交叉作業。
6.有限空間作業條件達不到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要求;
7.其他不符合安全動火作業的情形。
二、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應立即終止施工動火作業,需要繼續作業的,重新辦理《動火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2.作業內容發生變化;
3.現場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4.動火人或監護人有臨時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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