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交通總公司:
你公司《關于女司機女售票員哺乳時間集中使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1.女司機、女售票員哺乳期哺乳時間可以集中使用,集中方式為兩種,第一種為在產假后繼續休息一個月;第二種為產假后至嬰兒一周歲之前,每月集中休息3天.
2.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勞動力、勞動組織等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
3.今后,你總公司要逐步創造條件,執行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第九條的規定,即:"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更好地解決乳母日常喂養嬰兒中的實際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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