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依照本決定修正后,匯編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損壞、拆除道口安全設施以及在道口開闊地帶內種植樹木或興建建筑物影響火車、機動車司機視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面交叉道口、人行過道的,處50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拆除,并由責任者依法賠償損失。”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款、項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依照本決定修正后,匯編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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