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局,各局、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北京市流動式起重機械維修行業的管理,保證維修質量,避免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現由我局組織對《北京市起重機械安裝、維修〈安全認可證〉考核辦法(流動式起重機部分)》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北京市流動式起重機械維修單位安全認可規則》,現印發給你們。各流動式起重機械設備產權單位、維修單位、安全監督機構、安全檢驗機構均應嚴格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執行。
自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原《北京市起重機械安裝、維修〈安全認可證〉考核辦法(流動式起重機部分)》同時廢止。
各流動式起重機械維修單位收到本通知后,應立即組織力量比照本規則進行自查,并寫出書面《自查報告》。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情況,各有關單位應組織整改。1998年底《安全認可證》年審時,各維修單位應隨年審資料上報《自查報告》。此次年審,我局將結合本規則對各維修單位重新核定維修級別,核發《安全認可證》。
各單位在執行本規則過程中遇有問題,請與我局特種設備監察處聯系。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抄送:市經委、市工商局
附:
北京市流動式起重機械維修單位安全認可規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流動式起重機械維修單位行為,保證機械設備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流動式起重機械是指各類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等具有流動性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流動式起重機械維修的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本規則所稱流動式起重機械維修是指設備上車部分的維修。下車維修應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執行。
第四條 維修單位的安全認可資格的審核工作由北京市勞動局負責。各維修單位應接受北京市各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的監察。
第五條 經審查符合本規則要求的申請單位,北京市勞動局向其核發《北京市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安全認可證》,同時在市勞動局注冊。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申請單位,經整改,六個月后準予再次提出申請。
第六條 未取得《北京市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安全認可證》的維修單位,不得在本市從事流動式起重機械維修業務。
安全認可申請和審核
第七條 各維修單位申請安全資格認可前,應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方準參加認可考核。
第八條 申請安全認可的維修單位,在勞動部門審核前應組織力量依照《北京市流動式起重機械維修單位安全資格認可考核細則》(見附件一,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進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填寫《北京市起重機械安裝維修安全認可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二,以下簡稱《申請書》),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報市勞動行政部門。
第九條 申請安全認可的維修單位應將以下文字材料報市勞動行政部門:
一、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依據本單位情況填寫的《申請書》(一式三份);
三、本單位自查后填寫“自評分”欄的《細則》;
四、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印件,含附頁);
五、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有效職稱等級證明(復印件);
六、《質量保證手冊》應包括:批準頁、關鍵崗位人員任命書、機構設置圖、質保工藝流程圖、合同訂立控制、產品質量控制、施工工具儀器質量控制、外購(外協)零部件質量控制、人員技術水平控制等;
七、《管理制度匯編》應包括: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制度、勞保護品發放使用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等;
八、從事流動式起重機械維修必需的技術文件包括:各種標準、工藝規程、圖紙、施工記錄、檢驗記錄、證明材料以及其它必備資料。
第十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書》和相關申報資料后,應于30日內告知申請單位是否受理申請,并應及時組織對受理申請的單位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外省市流動式起重機械維修單位需在京從事維修業務的,應持所在地省級勞動廳(局)頒發的安全認可證到市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同時提供本單位技術安全保證的有效文件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經北京市勞動局批準后,頒發《北京市外地進京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施工認可證明書》,有效期一年(不超過所在地安全認可證期限)。外省市進京施工單位取得《證明書》后方準在京開展維修業務。
維修單位安全認可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流動式起重機械維修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單位,有明確的法人代表;
二、具備較高素質的管理人員:
法人代表是單位安全第一負責人,應熟悉國家和北京市關于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各項規定。技術負責人應具備相關專業工程師以上職稱,并從事流動式起重機械維修專業八年以上(或高級工程師,從事流動式起重機械維修五年以上);管理機構健全,管理人員齊備;
三、有穩定的施工隊伍:
1、工人文化程度應在初中以上,其中熟練技術工人應在一半以上(技術級別應以勞動部門頒發的等級證書為準);
2、有專職的技術人員、財會人員(具備有效上崗、職稱證明);
3、設有專、兼職安全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兼職不得超過兩項);
4、技術工人、專職技術人員均應是本單位正式人員,不得在其他維修單位兼職;
5、單位從業人員應造冊登記,并在市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四、具有齊全的維修、測試用儀器設備和工具;
五、有齊全的從事專業工程必需的技術文件,包括:各種標準、工藝規程、圖紙、施工記錄、檢驗記錄、證明材料等資料;
六、有滿足工程施工必需的場地;
七、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事故。
第十三條 依據各維修單位技術水平和綜合管理能力水平不同,勞動行政部門對維修單位實行三級管理。
壹級單位可從事各類流動式起重設備的維修;
貳級單位可從事起重量G≤50噸設備的維修工程;
叁級維修單位可從事起重量G≤20噸設備的維修。
各級別維修單位除應具備第十二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申請從事壹級業務的單位應具備條件:
(一)技術負責人應具備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并從事流動式起重機械維修業務十年以上(或工程師職稱,從事專業十五年以上);
(二)設有專門的技術管理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十人以上,其中應有三人以上具備相關專業工程師以上職稱;
(三)中級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十人,其中電氣焊工、鉗工、起重工等必備工種各二人以上;
(四)工商執照注冊資金八十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
(五)擁有1500平方米,使用權歸屬本單位的試車場地;
(六)維修廠房不小于1000平方米;
(七)計量、檔案管理、企業標準、質量管理等方面均應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的驗收;
(九)依據《細則》考核組打分應超過480分(滿分500分)。
二、申請貳級資質認可的單位應具備條件:
(一)技術負責人應具備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并應從事起重機械維修業務五年以上(或工程師職稱,從事本專業十年以上);
(二)有專職技術人員五人以上,其中應有二人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三)焊工、起重工、鉗工等必備工種人員齊全;
(四)工商執照注冊資金四十萬元以上;
(五)擁有1200平方米,使用權歸屬本單位的試車場地、維修廠房不小于700平方米(或出據有效的使用協議);
(六)設有專、兼職施工安全、專職質檢人員各一人;
(七)計量、檔案管理、企業標準、質量管理等方面均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八)依據《細則》打分應高于450分。
三、申請叁級資質認可的單位應具備條件:
(一)技術負責人應具備相關專業中級工程師職稱,并應從事起重機械維修業務三年以上(或助理工程師職稱,從事本專業八年以上);
(二)有專職技術人員三人以上,其中應有兩人以上具有初級以上職稱;
(三)焊工、起重工、鉗工等必備工種人員齊全;
(四)工商執照注冊資金三十萬元以上;
(五)設有專、兼職安全、質檢人員各一人以上;
(六)擁有1000平方米,使用權歸屬本單位的試車場地、維修廠房不小于500平方米(或出據有效的使用協議);
(七)設有專、兼職施工安全、質檢人員各一人;
(八)依據《細則》打分應高于400分。
《安全認可證》核發與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維修認可的單位,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注冊后,核發《北京市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安全認可證》。《安全認可證》含正本一份、副本兩份。持證單位每年按規定參加年審,年審合格后,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在《安全認可證》(副本)年審欄內簽署意見,并加蓋“北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專用章”方準從事下一年度維修業務。年審過程中如發現不符合相應級別要求的情況,勞動行政部門將視其情況,降低其維修級別直至吊銷《安全認可證》。
第十六條 持證單位應對《安全認可證》妥善管理,不得擅自涂改、轉借。遇《安全認可證》內容有變,須更改時,應與發證機構聯系辦理更改手續。
第十七條 各維修單位取證后應保證足夠的業務量和工程質量。對業務量不足(連續十個月未開展維修經營活動的)及違反國家和北京市各項規定的維修單位,北京市勞動局將視其情況予以降低維修級別直至吊銷《安全認可證》處理。
第十八條 《安全認可證》有效期三年,各維修單位應在《安全認可證》到期前三個月將《換證申請》和三年工作總結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換證單位的復審工作。
工程質量控制管理
第十九條 凡未按本規則取得維修《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在本市范圍內從事流動式起重機械維修業務。已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只允許承擔批準范圍內的維修工程。
第二十條 流動工起重機械大修后,設備應送北京市勞動局認可的檢驗單位進行安全性能檢查,檢驗合格核發《安全使用許可證》方準使用。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單位應保證流動式起重機械的維修由持證單位承擔。設備須維修時,產權單位應與持證單位接洽,不得由無證單位維修。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本規則規定執行。各單位、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規則行為的,可向各級勞動部門舉報。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市勞動行政部門將視情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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