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印發《北京市燃氣燃油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勞特發[1999]31號
各區、縣勞動局,各主管局(總公司):
根據《北京市燃氣鍋爐安全管理規定》(京勞特發[1997]64號)“燃氣鍋爐的司爐工,應經培訓取得市勞動局核發的燃氣鍋爐操作證后方可獨立上崗操作”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燃氣燃油司爐工的培訓考核工作,結合本市情況制定了《北京市燃氣燃油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燃氣燃油司爐工操作證統一由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簽發。凡未經市勞動局簽發的燃氣燃油司爐工操作證一律無效。
1999年2月10日
北京市燃氣燃油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燃油鍋爐司爐工人[以下簡稱燃氣(油)司爐工]安全技術考核和管理,確保燃氣燃油鍋爐的安全運行,根據原勞動人事部《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和《北京市燃氣鍋爐安全管理規定》中的要求,結合北京市燃氣燃油鍋爐使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轄區內從事燃氣(油)鍋爐司爐工的培訓、考核、頒發操作證工作。
第三條 燃氣(油)司爐工的培訓、考核分開進行。考試前的理論知識的實際操作培訓由具備培訓條件的單位承擔,其資質須經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審查批準。
市勞動局負責全市燃氣(油)局爐工考核發證工作,并成立由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組成的“北京市勞動局燃氣(油)避開爐工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委會),負責對全市的燃氣(油)司爐工考核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從事燃氣(油)司爐工培訓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能制定教學計劃并組織完成教學,能獨立進行燃氣(油)司爐工的培訓工作。
2.具備一定的師資力量,具有穩定的培訓教師隊伍,培訓教師應取得市勞動局頒發的合格證書。
3.有容納入40人以上的培訓教室;有燃氣(油)司爐工操作培訓實習場所。
第五條 燃氣(油)司爐工人應進行資格審查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
2. 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司爐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電工操作證的人員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經批準的燃氣(油)司爐工培訓單位在招生報名時應嚴格按基本條年進行審查,于開班兩周前將《燃氣(油)司爐工報考資格審查表》、《燃氣燃油司爐工培訓計劃審批表》和《燃氣燃(油)司爐工考試登記表》報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同時將教學計劃、日程安排及授課教師名單上報,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開班。
第七條 燃氣(油)司爐工考試前的理論知識培訓時間不少于148學時,其中現場實際操作培訓不少于16學時。
第八條 燃氣燃(油)司爐工考試分為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根據全市辦班情況由特種設備監察處委托考委會派出考核組進行理論和實際操作考試。
第九條 理論考試由考委會根據“燃氣(油)司爐工培訓考核大納”統一命題、考委會派人員到考場發卷、進行監考,考試完畢由監考人員將試卷收回統一評分。
實際操作考試由考委會派考核人員在現場進行考核。
第十條 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均為百分制。理論考試60分合格,實際操作考試70分合格。
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均合格者,由北京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簽發“北京市燃氣燃油鍋爐司爐工人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實際操作考試合格、理論考試不合格者,六個月以后補考,經補考合格簽發操作證。理論考試合格、實際考試得分60—90分者,發實習操作證,
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補考,補考合格者簽發操作證。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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