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督治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區縣(自治縣)、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管監察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及時解決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 全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監察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督監察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排查、建檔、報告、治理、監控、評估、資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項,并組織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接到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章 事故隱患的分級、排查治理的范圍和內容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八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范圍為全市各區縣(自治縣)、各行業(領域)的全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包括:
(一)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企業及其生產、儲運等各類設備設施;
(二)道路交通、水運、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民航等行業(領域)的企業、單位、站點、場所及設施,以及城市基礎設施等;
(三)漁業、農機、水利等行業(領域)的企業、單位、場所及設施;
(四)商(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含水上游覽場所)、旅游景點、學校、醫院、賓館、飯店、網吧、公園、勞動密集型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
(六)易受風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電、泥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影響的企業、單位和場所;
(七)近年來事故多發的地區和單位。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
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
重慶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重慶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重慶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重慶市消防條例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重慶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
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