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保障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執業,根據《安全生產法》、《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重慶市煤炭行業內人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注冊以及注冊后的執業、繼續教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資格證書),在煤炭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煤礦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并按照本實施細則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以下簡稱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人員。
第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
第五條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重慶市范圍內的煤礦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從業人員300人以上(含300人)的煤礦,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煤礦,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煤礦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煤礦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煤炭生產經營單位和煤礦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聘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 注冊
第七條 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取得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后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八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資格證書;
(二)在煤炭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煤礦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煤礦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
第九條 煤礦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類別為煤礦安全類。
第十條 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后,將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將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統一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查、注冊。
第十一條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并提供電子word文檔);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2份);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2份),聘用證明原件、復印件(2份);
(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2份);
(五)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張。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聘用單位申請注冊的;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注冊有效期為3年,自準予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有效期滿需要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并提供電子word文檔);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原件、復印件(2份);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2份)、聘用證明原件、復印件(2份);
(四)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一式2份);
(五)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六)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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