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工程建設標準在促進科技進步,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部門和單位,以及實施強制性標準監督管理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執行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是指對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強制性標準)貫徹實施情況所進行的監督。
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工程勘察成果報告、規劃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批準。不按強制性標準施工,安全、質量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工程,不得驗收。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建設產品,不得使用。
第五條 工程技術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應當參加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培訓,培訓時間計入繼續教育學時。
第六條? 專職安全、質量檢查員和監理工程師應持有效的資格證書上崗。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強制性標準。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均有權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管理范圍與職責
第九條 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監督工作實行統一組織、分級管理。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的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監督管理制度;
(二)制定全市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的監督計劃;
(三)組織協調全市工程建設標準的重點監督工作;
(四)查處違反強制性條文的行為;
(五)負責全市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監督檢查結果的通報,并定期向國務院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標準實施的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內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監督工作的年度計劃;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監督工作的組織落實;
(三)查處違反強制性條文的行為;
(四)負責提出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監督工作的總結報告和建議,并定期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國務院各專業工程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其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專業工程項目,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督檢查,市有關專業工程管理部門組織自查。
市各專業工程管理部門可選擇部分對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標準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報國務院專業工程管理部門,同時,抄送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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