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報送、反饋和處置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預警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生產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信息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重特大事故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辦(2007)123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然災害預警信息處置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監總廳應急[2007]156號)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跟蹤督導參考手冊〉的函》(安監總廳函[2007]308號)的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是指煤礦發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和造成人員受傷、中毒、重大經濟損失的非傷亡事故信息,以及造成人員涉險、被困、下落不明、緊急撤離和其它未遂傷亡事故信息。
煤礦生產安全預警信息是指可能影響煤礦生產安全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以及其它災害預警信息。
第二章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處置
第三條 按照事故的嚴重性、緊急程度、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情況、嚴重后果,煤礦事故災難分為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四級。
一般煤礦事故災難: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2人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涉險,或者3人以上20人以下住院觀察,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煤礦事故災難,以及采掘工作面爆炸、透水、火災、煤與瓦斯突出等威脅其井下作業人員生命安全,緊急疏散人員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重大險情。
較重煤礦事故災難: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涉險,或者20人以上100人以下住院觀察,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較大煤礦事故災難;以及采掘工作面爆炸、透水、火災、煤與瓦斯突出等威脅其井下作業人員生命安全,緊急疏散人員200人以上的重大險情。
嚴重煤礦事故災難: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涉險,或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住院觀察,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重大煤礦事故災難。
特別嚴重事故災難: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涉險,或者200人以上住院觀察,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特別重大煤礦事故災難。
因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的事故、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核設施、危化品庫、油汽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涉外事故、其它較大涉險事故,以及社會影響重大的其它事故按較重煤礦事故災難處置。
上述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送時限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區縣(自治縣)屬國有煤礦、鄉鎮小煤礦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二)各產煤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重慶能投(集團)公司所屬國有煤礦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應立即向當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報告;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應及時報至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可先報送事故概況,有新情況應及時續報。
(三)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接到較重及以上煤礦事故災難信息后,應立即按規定報告本局領導,并根據收集到的事故資料,組織編制《重慶煤監局值班信息》報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重慶市委、市政府。
(四)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逐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五)事故初報內容不詳細準確的,或搶險救援工作時間較長的事故,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盡快收集事故及其礦井的準確信息,進行事故續報。一般煤礦事故災難每周必須書面續報1次,較重和嚴重煤礦事故災難每天至少書面續報1次,特別嚴重煤礦事故災難每天至少書面續報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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