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自然災害預警信息處置
第十條 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處置工作,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信息調度中心承擔;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應分別落實本單位自然災害預警信息處置的責任部門,負責預警信息的接收、研判、報告、發布、響應、跟蹤、反饋、評估等工作。
第十一條 處置流程
(一)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信息調度中心接到可能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一般預警信息后,立即報告信息調度中心負責人并提出處置建議。經信息調度中心負責人同意后,將預警信息和處置意見傳發給相關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傳相關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重慶煤炭(集團)公司所屬煤礦企業。
(二)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信息調度中心接到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和警報、緊急警報,應立即起草預警通知,對可能引發的煤礦事故災難進行預警,并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意見和建議,經信息調度中心負責人審核后,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簽。調度值班室將領導審簽后的預警通知發送給相關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重慶能投(集團)公司及所屬相關煤礦企業,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司、重慶市委市府值班室、重慶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相關業務部門;同時通知重慶市煤礦事故災難救援指揮中心做好應急響應有關準備工作。
(三)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信息調度中心接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預警通知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重慶市委、市府領導關于預警通知的批示,應立即交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閱示,并根據領導批示進行分發和處置。
第十二條 跟蹤落實
(一)預警通知發布后,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信息調度中心值班人員和各區縣煤礦監管部門應做好信息跟蹤和反饋工作,具體時限要求:橙色預警和警報每天跟蹤反饋一次;紅色預警和緊急警報12小時跟蹤反饋一次;緊急情況隨時跟蹤。反饋情況匯總并經信息調度中心負責人審核后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領導,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司和重慶市委、市府值班室。預警結束后,各區縣煤礦監管部門和重慶能投(集團)公司所屬煤礦企業應對預警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總結評估報告應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將相關信息收集匯總后,預警結束3個工作日內上報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和重慶市委、市府。
(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預警通知經領導批示分發后,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要求上報跟蹤反饋信息。
(三)接到預警通知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和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上述要求收集報送反饋信息。
(四)預警信息的跟蹤反饋工作直到預警和警報的情況結束方可停止。
第十三條 其它可能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預警信息處置工作比照自然災害預警信息處置辦法辦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條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有關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違反本辦法,嚴格按照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考核辦法考核。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企業違反本辦法,視其情況給予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生產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信息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渝煤安監辦字(2006)2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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