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全面落實水庫大壩安全責任,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福建省防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水庫大壩管理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總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已建成蓄水的水庫大壩。本規定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及與其配套運用的泄洪、輸水、過船等建筑物。
水電站大壩按國家、省電監部門有關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執行。其中以發電為主的大中型水電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或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大壩按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有關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執行;小型水電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或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下)大壩按照本規定執行。各類水電站注冊登記、安全鑒定等資料應及時報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總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塘壩可參照執行。
水庫大壩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水庫大壩管理責任
水庫大壩應當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隸屬關系,建立和落實以單位法人責任、主管部門責任、監督管理責任和行政領導責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責任制。
水庫大壩的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工程安全運行責任制,確保各主要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其負責人對水庫大壩的安全負運行管理單位法人責任。
各級水利、經貿(電力)、建設、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水庫大壩的主管部門,對所轄水庫大壩的安全運行進行監督管理,負主管部門責任。
鄉鎮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行政區劃,對其所管轄區域內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其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行政領導責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各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對全省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監督管理,負監督管理責任。
三、水庫大壩監督管理
對水庫大壩安全實行分級監督管理體制,省級各大壩管理部門監督大型直屬水庫,設區市大壩主管部門監督中型及直屬水庫,縣(市、區)大壩主管部門監督小型水庫。對一些功能重要、位置重要、影響面較大的特殊水庫可另定。省、市、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全省水庫大壩分級情況通知同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
省級各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指導、協調和督促下屬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所管轄水庫大壩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一)組織實施水庫大壩注冊登記,建立完備的技術檔案;
(二)組織實施水庫大壩安全鑒定,開展定期安全檢查與質量評價;
(三)組織實施水庫大壩除險加固,及時消除各類險情;
(四)組織實施水庫汛期管理,確保水庫大壩安全度汛。
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在監督、組織實施上述活動時,應當接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并將實施情況及時報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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