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車用氣瓶(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實行檢驗檢測、注冊登記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企業的登記前置審批許可關,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不予登記;
(二)對已被撤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依據有關職能部門的抄告加強監管,對拒不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注銷登記的,依法予以查處;
(三)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非法從事機動車銷售、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活動的經營行為,依法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報廢汽車和拼裝車輛進入市場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件醫療救援體系,建立搶救交通事故傷員“綠色通道”工作機制;
(二)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
(三)組織、協調有關醫療機構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傷員的救治工作;
(四)配合相關部門普及交通意外急救知識。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遵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3號),加強中小學、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監督指導各類學校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和落實相關安全防范措施;指導督促各類學校校區內的道路交通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二)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的正常教學計劃,組織師生員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傳活動,提高師生安全出行意識和能力;
(三)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檔案,與使用校車的學校簽訂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監督、糾正校車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
(四)全面掌握校車運行動態,實施有效監控,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加強對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在農田、場院等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工作,嚴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檢驗關; 負責對農機駕駛人員的安全宣傳、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
(三)負責拖拉機駕駛員培訓機構的監管工作;
(四)聯合工商、質監等部門加強對農機銷售、配件、維修網點的監管工作;
(五)依法與公安交管部門建立信息互通機制。
第二十七條 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旅游景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規劃、安裝、維護;
(二)負責旅游景區停車場管理;
(三)協調參與旅游車輛交通事故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 商務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清理整頓報廢車輛回收拆解企業非法改裝車輛行為,強化對報廢車輛回收拆解企業和二手車交易企業的監管;
(二)開展商品流通領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工信部門應當規范未列入機動車產品目錄車輛市場準入管理,協調通信企業在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救援中保障信息暢通。
第三十條 電力部門應當在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救援中確保電力暢通。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業務經費和專項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業務經費和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 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推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營運車輛承運人責任險制度;
(二)落實國家保險費率浮動制度;
(三)協調保險企業落實道路交通事故理賠工作;
(四)監督檢查各保險公司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
(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道路交通違法和事故信息互通制度。
第三十三條 運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客運、貨運、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道路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建立誠信考核和記分考核制度,嚴格道路運輸駕駛人員從業資格檔案管理,完善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淘汰機制;
(二)加強對運輸從業人員法律知識、技術技能等綜合素質培訓,嚴把運輸企業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人員從業資格關,做好汽車客(貨)運場站的安全生產監督;
(三)科學規劃、審批農村道路客運班線,滿足農民出行;
(四)督促運輸企業配備車輛安全設施,落實企業的車輛動態監控主體責任;
(五)依法加強對運輸企業的督導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六)加強節假日、逢集日、民俗活動等重點時段及惡劣天氣條件下重點車輛的源頭管理工作;
(七)加強對汽車維修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維修行為。
第三十四條 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協調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置工作。
第三十五條 政府外事僑務部門應當參與涉外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處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 安監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檢查、督促下級政府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參與政府組織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
(三)配合公安、交通運輸部門開展道路交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排查出來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提請政府分級掛牌督辦;
(四)對道路交通新、改、擴建項目落實安全設施與項目同時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制度情況進行監督;
(五)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范圍。
第三節 主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健全交通安全制度,確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二)建全本單位自有、租借車輛和員工私家車檔案;
(三)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
(五)嚴格駕駛人員日常管理,嚴禁使用無駕駛證人員或駕駛證損毀、暫扣、吊銷期間的人員從事駕駛工作;
(六)加強車輛日常維修保養,督促按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嚴禁具有安全隱患的車輛和報廢車輛上路行駛;
(七)督促本單位職工及時接受道路交通違法處罰,處理交通事故。
第三十八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旅游包車客運、貨物運輸、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生產經營單位除遵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并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二)對發生致人死亡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或致人重傷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年內不得安排其駕駛客運、危運車輛;
(三)對駕駛人在1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1年內不得安排其駕駛經營性道路運輸車輛;
(四)落實車輛動態監控系統24小時專人值守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重特大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演練;
(六)全面掌握機動車駕駛人員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定期在單位內部進行通報教育,及時解聘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當建立承修登記、查驗制度,如實登記送修車輛的號牌、車型、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廠牌型號、車身顏色、車屬單位或車主姓名、送修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證或者駕駛證信息、修理項目和部位,送修時間和收車人姓名,并隨時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
(二)發現承修的車輛系報廢車輛,或者具有肇事逃逸、盜搶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不得為承修車輛進行改裝或出具虛假維修、維護證明。
第四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除遵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將交通安全納入學校的日常安全教育范圍,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題教育;
(二)嚴格遵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甘肅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確保學生乘車安全;
(三)與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員、安全管理員簽訂《安全責任書》;
(四)維護上下學時段校園周邊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一條 工程項目主管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在與施工單位簽定工程項目時,合同中應當有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事項的內容,并有強制性的制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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