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川塬相間、溝壑縱橫的地形地貌特點和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綜合監管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責任機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進行社會化交通安全宣傳,組織全社會參與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縣(區)公安、交通、運管、公路、農機、發改、安監、教育、建設、衛生、工商、質監、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一節 政府職責
第七條 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和工作措施,指導、協調、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各職能部門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解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計劃和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五)通報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督促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第八條 縣(區)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和工作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健全完善公共交通體系,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
(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指導鄉(鎮)、村(社)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勢,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四)督促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國家、省、市、縣(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二)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工作機制,制定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及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工作人員履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進行考核;
(四)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二節 部門職責
第十條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及時提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建議;
(二)指揮疏導交通,維護公路交通秩序;
(三)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四)預防和處理交通事故;
(五)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或者受理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業務;
(六)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七)會同有關部門排查治理公路危險路段,參與新建和改擴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驗收工作;
(八)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技術,提高道路科學管理水平;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縣(區)公安局交警大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隊)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省、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措施;
(二)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三)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四)按照職責權限,辦理掛牌考證和駕駛人、車輛檢審驗業務;
(五)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六)督促、指導交警中隊、鄉(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及村(社)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隊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考核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鄉鎮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農用車安全管理、農村道路隱患排查、機動車摸底登記、交通安全宣傳、查糾違法等工作。
第十二條 交警中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轄區危險路段排查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受理適用自行協商處理和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負責一般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保護、先期處置和糾紛的化解工作;
(二)提出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對策、措施和意見,指導鄉(鎮)交管站及村交管室開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三)協調、督促轄區負有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單位和部門履行職責;定期檢查、指導轄區有車單位及學校、企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鄉鎮公安派出所參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按管理職權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維護交通秩序;對轄區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前期處置及救援。
第十四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道路交通安全防護設施和監控設施納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設項目計劃,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劃,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負責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有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道路交通相關企業積極調整產業結構,采用先進工藝技術,限制和淘汰技術落后產能,推動道路交通安全設備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三)在審核、審批或核準新建公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負責審查是否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等規定,設置完善的交通安全防護和安全警示等設施。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城市道路建設、養護,完善安全防護設施,督促城市道路管理單位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參與職責范圍內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多發路段的隱患整治;
(二)督促城市道路交通建設項目業主將安全設施費用納入項目概算,按照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的要求建設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六條 規劃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城區道路及道路標識、標線、信號燈等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工作;
(二)在審批大型建設項目時,應充分考慮后期對交通管理造成的影響,審批前征求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 公路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國省干線公路(包括橋涵)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交通標志、標線、護欄等)的設置、維護和管理;
(二)負責公路事故多發和安全隱患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
(三)做好公路的應急保暢工作。
第十八條 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督促指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單位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二)負責組織指導道路交通安全新聞發布工作,及時發布相關重大政策和重大情況,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三)廣播電視應當在重要時段,免費開設道路交通安全專題宣傳節目;
(四)報社、雜志社要在刊物上開設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專欄。
第十九條 司法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參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矛盾糾紛的化解。
第二十條 氣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惡劣天氣監測、預報、預警和信息發布;
(二)建立完善惡劣天氣條件下交通氣象保障聯動機制;
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道路安全隱患路段進行治理改造;
(二)定期對道路安全通行條件進行綜合評價;
(三)對公路建設和養護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法加強對運輸企業的督導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檢驗資格許可和計量認證,對檢驗設備進行檢驗標定,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缺陷汽車召回實施監督,依法清理整頓各類非法車輛的生產、組裝經營點,做好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及危化品運輸車罐體檢審工作;
(三)對測速儀、酒精測試儀等計量器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行強制檢驗標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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