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氣象部門發布建筑施工揚塵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土石方挖掘、爆破、房屋拆除等作業;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時內未能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五)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等易產生揚塵的設備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六)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溢,廢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七)需使用混凝土的,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或者進行密閉攪拌并采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嚴禁現場露天攪拌;
(八)閑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九)對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處理。若在工地內堆放,應當采取覆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配合定期噴灑粉塵抑制劑、灑水等措施,防止風蝕起塵;
(十)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十一條 道路與管線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機械在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二)對已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十二條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時,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外,施工單位還應當對被拆除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但采取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第十三條 采石取土場作業,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五)項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廢石、廢渣、剝離的泥土應當堆放到專門存放地,并采取圍擋、防塵網等措施;
(二)對于遭破壞的植被、生態環境要做到邊開采、邊恢復。
第十四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的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二)采用混凝土圍墻或者天棚的儲庫,庫內應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施;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堆場露天裝卸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四)臨時性的廢棄物堆場,應當設置圍擋、防塵網等;長期存在的廢棄物堆場,應當構筑圍墻或者在廢棄物堆場表面種植植物;
(五)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清洗。
現有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碼頭、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改造。
第十五條 運輸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運輸車輛應當持有城管部門和交警部門核發的準運證與通行證;
(二)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密閉化車輛運輸;
(三)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四)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第十六條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單位應當按規定對城市道路、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公共廣場等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停車場、車站、碼頭、港口等露天公共場所,其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七條 進行綠化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氣象部門發布建筑施工揚塵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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