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穗建質[2011]617號)
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廣州市公安局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有關活動的施工現場。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本規定所稱施工現場是指在工業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軌道交通工程、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中,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堆放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的倉庫或堆場;
(二)施工和管理人員辦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臨時性生活用建筑物;
(三)施工作業區以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臨時變電所(配電箱)、乙炔氣瓶存放間、油漆間、木工間、電工間、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工程建設各方主體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除應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和廣東省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有關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在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與分包單位逐一訂立消防安全責任協議,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實施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一)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將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費列入安全生產措施費;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列出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措施項目清單,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費用不參與施工投標競價,實行單列支付、專款專用;
(二)明確責任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協調;
(三)建設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已簽施工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各相關款項;
(四)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 設計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一)設計單位對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應當在設計中提出預防火災事故的措施建議。
(二)設計單位在施工技術交底時,應根據工程特點,對施工過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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