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經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09年9月24日修訂,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
(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 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區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消防投入,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消防工作由市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本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協助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并就防火安全公約的執行情況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六條 每年11月9日為深圳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市、區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
(二)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市民消防意識;
(四)建立處置火災和特殊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機制,統一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六)定期聽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匯報;
(七)督促有關部門和企業落實消防安全、安全生產責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消防規劃和消防安全方針政策,為市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二)定期對消防安全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并通報情況;
(三)督促重要部門、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本部門、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組織開展重大火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五)協調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消防安全執法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檢查;
(六)審定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單;
(七)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市消防安全委員會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長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消防安全委員會會議由主管副市長召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參與編制消防規劃;
(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消防演練;
(四)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執勤、訓練、救援、管理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五)依法實施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六)擬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單,經消防安全委員會審定后,由公安機關報本級政府備案;
(七)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八)負責或者參與火災事故調查;
(九)組織滅火救援并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公約;
(二)定期對本轄區消防安全狀況進行評估;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管理、培訓消防安全大使;
(四)督促、協助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
(五)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檢查;
(六)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七)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
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本轄區消防工作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區政府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檢查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二)按照本條例規定對消防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或者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處;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四)按照職責范圍對舉報、投訴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機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市、區政府規劃和國土、交通運輸、文體旅游、住房和建設、安全生產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一般火災隱患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對發現的嚴重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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