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最高時速百分之十但未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處100元罰款;超過規定最高時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處150元罰款;機動車在正常情況下以低于規定最低時速在高速公路行駛,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駛超過規定最高時速百分之十但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處200元罰款。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最高時速百分之五十的,處200元罰款;超過規定最高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時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處2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2000元。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最高時速百分之五十的,處1000元罰款;超過規定最高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時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處4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2000元。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罰款:
(一)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五)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第七十五條 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摩托車、拖拉機的,處500元罰款;駕駛營運載客汽車的,處2000元罰款;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1500元罰款。
第七十六條 在道路兩側以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500元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款規定,擅自將已經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車場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使用,逾期不恢復的,從停用或者改作他用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二元處以罰款。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進行處罰的,應當在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合法方式告知當事人,未告知或者逾期告知的,不得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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