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和群眾相結合,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并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二章 消防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消防法律、法規、規章;
(二)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識;
(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編制城市消防規劃,協調落實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五)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立消防組織、配備消防裝備;
(六)將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三)把消防工作納入工作、生產、經營管理內容,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保持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配備應急照明設施;
(八)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義務消防隊;
(九)完成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消防工作。
第八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
(二)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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