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生產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我區境內從事生產活動的一切企(事)業單位。
在我區境內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獨資經營企業適用本條例,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三條 勞動生產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部門是勞動保護工作的綜合管理機關。
第五條 實行勞動保護監察制度。
各級勞動部門的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對勞動保護工作實行國家監察。各級經濟管理部門、企(事)業主管部門對勞動保護工作實行行政管理。各級工會組織對勞動保護工作實行群眾監督。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各級經濟管理部門、企(事)業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勞動保護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
(二)制訂改善勞動條件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領導人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
(四)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和使用勞動保護措施經費;
(五)組織勞動安全衛生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
(六)組織調查和處理重大傷亡事故。
第七條 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企(事)業單位的各級生產、技術等負責人分別對其所分管的業務范圍內的勞動保護工作負責;企(事)業單位所屬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其業務范圍內的勞動保護工作負責。
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
(二)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勞動保護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并負責實施;
(四)制定、實施勞動保護技術措施,改善勞動條件;
(五)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六)調查、處理傷亡事故;
(七)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勞動保護工作情況。
第八條 勞動者要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堅持安全生產;發現危急征兆,應立即采取措施,盡力避免危害事故的發生和蔓延,當人力無法抗拒時,可先撤離后報告;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第九條 勞動部門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檢測檢驗手段,開展勞動保護監察工作。
第十條 衛生部門對有毒有害作業的企(事)業單位,應進行衛生監測,做好職業病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條 工會組織對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申訴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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