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生產副廠長負責勞保用品的發放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本礦山勞動防護用品規定標準監督執行。
二、勞動防護品的管理發放人員應認真執行國家和本廠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標準,嚴禁擴大或縮小發放標準,經常宣傳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的有關政策,切實做好管理發放工作。
三、主要負責人及安全員應經常監督、檢查職工使用防護用品情況,對不使用防護用品的個人,有權指令他們穿好戴好防護用品后上崗,如勸阻不聽者給予罰款或停止工作。
四、安全員有權對防護用品發放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協助宣傳教育職工臺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五、職工本人應愛護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下班后妥善保管好防護用品,不得任意損毀、拆改、出賣、丟失和拒絕回收。
六、職工調出或離磚雨季,必須交回所領的防護用品,由管理材料員清理轉交手續。
七、職工調換工種時,所領的防護用品(除工作服外)一律收回,到新的工作崗位后,按敢為規定配發。如不交者,按原價扣除。
八、職工丟失勞動防護用品,可按使用年限折扣(折扣辦法如:雨衣使用年限六年,用一年丟失者賠償六分之五,二年丟賠償六分之四,三年丟失者或三年以上丟失者按半價賠償,但最少賠償不得低于半價)。
九、凡應收回的勞動防護用品,到期必須交舊領新,否則按第7項處理。
十、手套、肥皂不論病事假或出勤天數達不到10天者不發。
十一、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應在確定崗位,并按實際參加工作之日起,即應按標準發放,職工因故離開工作崗位在六個月以上者,應收回防護用品。
十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必須建立登記卡和職工個人工具使用證,防止發放中的混亂現象。
十三、眼鏡因工損壞必須有可靠這么,方可持壞眼鏡領新眼鏡,非因工作損壞或丟失者,按原價賠償。
十四、新招工人要辦理護具卡登記,然后按崗位規定標準發給防護用品。
十五、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支出應列入專項經費,發放一律免費供應個人,不得以現金、布料、半成品代替。
十六、采購人員購回的防護用品,交庫管員按質量標準嚴格驗收,不符合質量標準不得驗收入庫。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出具(安全質量認可證)、《產品安全檢驗證》,由專人驗收入庫人員記賬,嚴防超市和鼠害咬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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