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2、本制度規定從企業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企業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3、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后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三級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5、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親自參加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崗前、在崗期間的體檢和作業場所粉塵、噪聲等的健康監護規定。
1健康體檢
1.1上崗前體檢
1.1.1凡進入我公司上崗的新員工,離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崗的員工,人力資源部必須組織到省級衛生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不得擅自到未經醫療批準的單位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1.1.2新員工上崗體檢,必須要有專人陪同到體檢單位進行體檢,并在體檢表上貼上體檢者的照片,以確保體檢的真實性。如出現弄虛作假,或失職,造成不合格人員上崗,對當事人進行嚴肅批評教育。
1.1.3人力資源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體檢的人員上崗,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職業。
1.2在崗體檢
1.2.1公司對在崗人員體檢的周期規定為兩年,其中,接觸超標的崗位人員,體檢周期為一年。
1.2.2如果員工不按規定參加體檢,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員工本人負責。
1.2.3對體檢后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和時間,安排其復查及醫學觀察。
1.2.4體檢后,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由人事勞資科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與職業無關的疾病,負責體檢的部門,也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及時告知本人,以便進行治療
1.2.5辦公室應當按規定妥善保存好職工的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遺失,如造成遺失,則應扣發當事人的考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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