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柳州電網發展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下稱框架協議),加快推進柳州電網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網建設是指廣西電網公司投資于在我市區范圍內輸、變、配電設施及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三條 電網建設應與城鄉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并遵循與電力負荷增長幅度相適應適度超前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的電網建設,市轄各縣可參照執行。
第五條 電網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柳州電網建設能滿足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各項輸、配、變電基礎設施,市人民政府組織電網經營企業及相關部門,按國家有關選址選線的標準或技術規范,編制柳州電網專項規劃。專項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作為城市建設發展過程中電力基礎設施項目審批及相關用地規劃預留的法定依據。
第六條 在電網專項規劃尚未編制完成通過批準之前,電力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規劃的要求、電網建設需要、用地實際情況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相關規定和程序編制報審。重大供電基礎設施選址方案須經市規劃委員會確定。
第七條 柳州市電網建設項目列入市重點工程項目,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第八條 電網建設項目報批時,市政務服務中心在受理申報資料后,應啟動并聯審批流程,優先予以辦理。
第九條 電網建設項目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土地管理部門應依據經批準的電網專項規劃,以劃撥方式優先向電網建設項目供地,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成本按有關規定計收。
第十條 征地、拆遷工作由項目所在城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各級政府負責統一協調解決電網建設中征地拆遷、施工受阻等問題,高效推進轄區內電網建設。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涉及的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按我市現行補償標準執行。項目建設補償資金按電網經營企業審定概算控制,超額部分由市政府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按照以下規定計算基礎面積,作一次性補償(計算面積小于實際占用面積的,以實際占用面積為準):
(一)鐵塔按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
(二)拉線桿、塔的主坑和拉線坑面積按每坑2平方米計算;
(三)用以保護桿、塔基礎的圍堰或者擋土墻以該桿、塔基礎的圍堰或者擋土墻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十三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使用林地的,電網經營企業應依法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使用林地審核手續和林木采伐審批手續,涉及補償的按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新建電力項目,在已依法辦理土地征占用手續的變電站、電力線路塔基等建設用地范圍,和尚未辦理征用手續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電網經營企業按照國家和地方政策規定支付了相關補償等費用后予以清理、修剪。在項目建設期間搶種搶播植物的,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電網經營企業依法清理,不予支付補償。
第十五條 架空電力線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國家和地方政策規定執行。對需要拆遷的,在拆遷公告公布后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建筑物、構筑物的,均不予支付任何補償。
第十六條 電力建設與市政、綠化、公路、鐵路、通訊、廣電、航道、橋梁以及其他設施的建設發生矛盾的,應按照規劃在先、建設在先及配套設施服從主體設施的原則協商解決。
(一)涉及拆遷、復建的具體費用,由雙方當事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二)不需拆遷、復建的,在采取防護措施后進行建設。
第十七條 根據城市規劃需要,并經依法確定的政府建設項目,涉及到遷移、改建電力設施,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給予配合,涉及的相關費用由當地政府與電網經營企業協商解決。
第十八條 對非法占用電網建設項目預留用地的行為,行政執法部門要及時依法制止。對造成損失影響電網建設的,依法追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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