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辦法。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特種設備因故停用1年以上,應當報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重新啟用的,經檢驗檢測合格后,辦理啟用手續。
第五條 應報廢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現場監督下,由使用單位予以拆除,并由專業的金屬回收公司回收處理。
國家對氣瓶的報廢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使用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設計標準、材質標準、制造工藝的產生蒸汽或者熱水的承壓設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改變結構和安裝管路、閥門等方式,將常壓鍋爐改裝成承壓鍋爐使用。
第八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的單位負責。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接到電梯發生關人及其他故障通知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并采取應急救援措施。
第九條 氣瓶充裝單位和使用者不得更改氣瓶的鋼印標記。
第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申報檢驗,并做好檢驗前的準備工作。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收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7日內受理申請,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間檢驗檢測,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在2日內告知使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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