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快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較大事故)查處工作進度,依法做好事故調查工作,及時落實事故責任和處理責任者,吸取事故教訓,促進事故防范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各類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的掛牌督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安委會負責全區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工作,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辦掛牌督辦事項。
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較大事故查處督辦事項,設區市安委會辦公室綜合承辦本市較大事故查處督辦事項,本級有關部門承辦涉及職責范圍內較大事故查處督辦事項。
第四條 較大事故查處存在以下情形的,自治區安委會實行掛牌督辦:
(一)較大事故發生后,設區市人民政府5日內未組成事故調查組,履行事故調查工作職責的;
(二)事故調查組未按規定時限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
(三)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未在規定時限內批復事故調查報告的;
(四)有關部門未按政府批復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的;
(五)事故調查結論失實或者存在其他錯誤的。
第五條 自治區安委會掛牌督辦較大事故查處工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自治區安委會領導審定同意后,以自治區安委會名義向設區市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廣西日報、自治區安監局網站等媒體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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