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各級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強化問責,努力防止和減少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本市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政府、負有安全產監管或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確定崗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督促轄區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并接受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安全生產事故警示包括警示通報、約見警示和黃牌警誡三種形式。其中警示通報由市安委辦負責具體實施;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領導以及負有安全監管或者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見警示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委托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對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約見警示或黃牌警誡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警示通報
第七條各縣、區(市管開發區)轄區內發生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由市安委辦負責警示通報:
(一)當月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事故的;
(二)當月內連續重復發生同一性質死亡事故的;
(三)季度內發生各類事故死亡人數超市政府下達指標的;
(四)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經舉報查實的;
(五)發生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八條事故達到警示通報情形的,市安委辦須及時進行警示通報,并將警示通報情況報上一級安委辦,同時抄報市委辦。
第九條被警示通報縣、區(市管開發區)和單位接到警示通報后,必須立即研究落實,提出整改措施,并在10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下發警示通報的部門。
第三章 約見警示和黃牌警誡
第十條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約見警示的范圍:
(一)下級人民政府領導;
(二)負有安全監管或者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人。
第十一條市安全監管局予以約見警示、給予黃牌警誡的范圍:
(一)市屬以上生產經營單位;
(二)認為有必要予以約見警示、給予黃牌警誡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第十二條對下級人民政府領導以及負有安全監管或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見警示的情形: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30日內連續發生3起一次死亡1-2人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一次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事故的;
(四)事故控制指標(按季度)超進度20%以上的;
(五)存在其他嚴重安全生產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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