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六盤水月照機場(以下簡稱六盤水機場)的凈空和電磁環境,確保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貴州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六盤水機場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范圍內的水城縣和鐘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建設、城管、環境保護、林業、氣象、通訊、供電、人防、無線電管理、宣傳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實行行業監督管理并做好保護工作。
市規劃局牽頭依法對六盤水機場凈空實施規劃管理。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依法劃定并經批準的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和電磁環境保護區應當納入六盤水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部門根據控制參數制作專門的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控制詳圖,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地方縣級人民政府和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并完善巡查、報告、舉報等工作聯動機制,發現影響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同時應當加強對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安全保護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破壞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對破壞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舉報和制止。對保護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六盤水月照機場管理機構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凈空保護
第七條 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是指六盤水機場遠期規劃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域,主要包括凈空障礙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其范圍和限高要求按《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2013)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超過民用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高度的建(構)筑物或者設施;
(二)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三)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四)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搭建建(構)筑物和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的活動;
(七)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八)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桿、垃圾等物質;
(九)超過凈空保護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業;
(十)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 在距離六盤水機場跑道兩側1公里和兩端3公里的范圍內,除本規定第八條所禁止的活動外,同時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禽類養殖場;
(二)放飛風箏;
(三)從事航空模型飛行;
(四)燃放煙花、焰火;
(五)儲存爆炸物品。
第十條 在距離六盤水機場跑道兩側8公里和兩端8公里的范圍內,不得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
第十一條 在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內實施人工降雨作業的,應當向六盤水月照機場管理機構申報作業空域和作業時限。依法獲得批準后,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空域和時限實施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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