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職工康復費;
(十)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一)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工傷認定調查費的支出,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儲備金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照本市當年征繳工傷保險費總額的10%提取。儲備金滾存總額達到本市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財政墊付。
第十二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向市或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發生重大事故的,必須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市經辦機構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接到報告后,應及時核查情況,必要時應到現場調查取證,建立有關檔案,并協助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工作。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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