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環境公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環境公害,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環境保護應當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環境建設與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原則,實現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
各類學校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在校學生的環境保護教育。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并落實環境質量任期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使轄區內的環境質量逐年提高和改善。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
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突出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加大資金投入,加強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和科學技術的研究、應用。
環境保護規劃的制定或者修訂,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詢社會各界意見。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工業結構和建設布局,支持、鼓勵發展環境保護產業和循環經濟,重視生態環境工程建設,對環境標志產品的生產、資源及工業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項目實行優惠政策。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和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和公民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機構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專職或者兼職環境保護管理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參與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開發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擬定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
(三)統一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管理環境監察和環境執法稽查工作;
(五)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法行政,加強環境保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落實執法責任制。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本省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在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名單。
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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