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鼓勵公眾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對其發現的張家口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條 群眾舉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情況屬實且相關職能部門事先并未掌握監控的,經依法立案處罰后,舉報人可獲得獎勵。
第四條 舉報從事下列危害安全生產活動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未按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未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查手續。
(二)生產經營單位不依法保障從業人員享有安全生產權利。
(三)生產經營單位沒有依法設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安全設備、系統和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對安全設備、系統和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五)電氣設備未按照技術標準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六)生產經營單位的各類人員未經教育培訓合格就上崗作業。
(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例行監督檢查。
(八)有毒、有害、高溫等作業場所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
(九)從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設、基坑開挖、邊坡砌筑、鉆探等危險作業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十)從事安全生產評價、認證、評估、檢測、檢驗的機構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違法違規設置分支機構,或者轉借、出租、出讓資質證書。
(十一)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未具備規定的條件開展特種作業培訓和其它安全生產資格培訓。
(十二)在居民區、學校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距離范圍內新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及設施或在下列區域內發現新建居民區、學校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場所:
1、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區域安全距離內;
2、重大危險源可能危及的區域;
3、礦區塌陷可能危及的區域;
4、尾礦庫(含固體廢棄物堆場)可能危及的區域;
5、燃油和燃氣長輸管道安全距離內;
6、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
7、其他危險區域內。
(十三)在學校內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險危害性質的生產經營活動,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學生參加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十四)非法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或未按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不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存儲量和用途,及其他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條例》的行為。
(十五)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向非法生產戶提供煙花爆竹原材料、制作設備,轉銷非法生產戶生產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其他違反《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行為。
(十六)礦山企業存在以下情況的: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等有效證件,擅自從事生產;
2、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不完善或不能正常運行,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
3、煤礦企業未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整頓、關閉指令,逾期未整改隱患、未停產停業、未關閉繼續從事生產;
4、露天開采金屬、非金屬礦山未落實臺階式開采或分層開采,井工開采金屬、非金屬礦山未實行機械通風,尾礦庫壩體存在明顯沉陷、滑坡、裂縫、流土、管涌等重大隱患;
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或不落實;未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形成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
6、生產經營單位購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因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條件必需的資金投入或資金投入不足,可能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十七)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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