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舉報人可采用電話、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公布舉報電話、網上舉報電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六條 同一個案件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同一個案件被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對兩人(含兩人)以上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
第七條 舉報獎勵對象限實名舉報,舉報人應留下真實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第八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實際查獲的舉報案件類型、違法事實及隱患的嚴重程度,給予1000元以內不等的獎勵;舉報非法生產、儲運、銷售煙花爆竹及其它民爆物品,經查證屬實的,最高可給予5000元獎勵;對及時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避免了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報市政府同意,給予特別獎勵,特別獎勵獎金金額為5000-10000元。
第九條 獎勵按以下時限、程序辦理:
(一)舉報案件在處罰決定生效并執行完畢后的10個工作日內支付獎金。
(二)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并在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后,由受理的安監部門通知舉報人到安監部門辦理有關領取手續。
第十條 獎勵經費和管理
(一)舉報獎金實行分級財政負責,案件由市安監部門受理的,舉報獎金由市級財政負責;案件由縣(區)安監部門受理的,舉報獎金由縣(區)財政負責。
(二)市、縣(區)財政將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專項經費列入預算,由安監部門專款專用,安監部門應每年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并接受相關部門的定期審計。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泄漏舉報人的姓名、住址、電話、有關案情及接受獎勵的金額等情況,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對實名舉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經調查,不論是否屬實,均應給予舉報人回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舉報人的實名舉報置之不理;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向被舉報對象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懲處的,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各縣(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及違法行為舉報登記、處置、獎勵、答復、督辦、統計和報告制度,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別將上半年和全年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核查及獎勵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張家口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雄安新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五…
河北省防汛避險人員轉移條例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
河北省安全生產舉報和獎勵辦法(試行)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
河北省廊坊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河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石家莊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河北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規定
河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