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根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以及《河北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未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不得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除煤礦企業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單位申請、分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指導、監督全省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中央駐冀生產經營單位、省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市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設區市管理的使用一般有毒物品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前款規定以外的作業人員超過三十人的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生產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對于既使用高毒物品又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上款規定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縣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前兩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本級實施的職業衛生安全許可依法委托給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受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職責及預防措施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采取下列職業健康管理措施:
(一)明確職業健康工作分管負責人,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職業健康責任制,制定職業危害申報、職業危害告知、培訓教育、職業危害日常監測、防護設施維護保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職業危害排查治理、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控制職業危害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等制度,編制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并考核合格。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對接觸有毒有害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培訓;
(四)建立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
(五)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
(六)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事故應急預案。
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還應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作業場所不得住人,并與生活場所分開;
(三)根據生產特點和實際需要按規定設置輔助用室,如更衣間、洗浴間等。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還應設置清洗、存放或者處理使用高毒物品作業人員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
(四)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應的設施,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對以上設施和裝置按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并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
(五)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一般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高毒作業場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通訊報警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六)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護用品,并確保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七)按規定進行職業危害檢測、評價,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相關標準;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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