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對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牽頭負責掛牌督辦工作。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各設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情況,列入省政府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內容。
第三條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對下列事故實行掛牌督辦:
(一)較大事故;
(二)存在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行為的一般事故;
(三)超出規定時限久查不結的一般事故。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對事故的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調查處提出掛牌督辦建議,以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名義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同志審定同意后,以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名義向設區市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省內有關媒體及省安全監管局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五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河北省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雄安新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五…
河北省防汛避險人員轉移條例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
河北省安全生產舉報和獎勵辦法(試行)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
河北省廊坊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河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石家莊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河北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規定
河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