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按照《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冀辦發[2010]30號)“煤礦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由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掛牌督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省局)對社會影響較大的煤礦一般事故、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省局事故調查處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
監察分局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省局事故調查處具體承擔一般和較大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第三條 省局對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省局事故調查處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省局領導審定同意后,向事故有關監察分局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省局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四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條 監察分局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三)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四)依法實施經濟處罰;
(五)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六)監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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