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完善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負責對本辦法所適用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本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本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是其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由政府分管負責人牽頭、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有關會議,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實施城鄉消防規劃;
(三)將消防站建設、消防裝備建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監督管理、滅火救援和執勤訓練等消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地方消防經費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建立并完善消防工作部門聯合監管機制,督促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本行業、本系統監管單位的消防管理,指導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組建的消防技術服務組織開展技術服務;
(五)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對公安機關報告的本地區重大火災隱患、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要求、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等問題,以及報請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事項,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處理決定,并督促整改;
(六)加強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建設,保障政府批準征召的消防專職隊員和消防文職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城市社區和農村建設的內容,并確定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八)負責重、特大火災撲救中部門聯動、物資調配、受傷人員救治,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九)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增強公民消防安全意識,對熱心消防公益事業、主動撲救火災、舉報火災隱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公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發展和改革部門應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在項目前期管理中,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和規定,支持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三)財政部門應將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為預算單位管理,并將地方消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及時足額劃撥;
(四)安監、工商、建設、民政、教育、文化、衛生等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頒發有關證照時,應依法審查消防行政許可或消防備案合格材料;
(五)規劃部門應將經依法批準的消防專業規劃納入城鄉規劃,落實和預留消防基礎設施用地。在建設項目審批中應加強對消防基礎設施用地的保護和控制,保證消火栓、消防水鶴等公共消防設施與其它基礎設施同步審批;
(六)建設部門應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年度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改造計劃,合理安排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監管,將消防工程施工質量納入資質等級評定和誠信體系評價內容,加強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及外墻裝飾材料的消防安全監管;
(七)水務管理部門應將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市供水管網新建、改造同步實施,落實對市政消火栓的安裝、維護、管理職責,確保完好有效,供水管道等改造工程影響滅火救援時應事先書面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八)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消防產品生產、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
(九)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有效措施督促房屋租賃雙方確定消防安全責任,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
(十)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建筑物外立面裝修、裝飾和廣告牌的設置,對發現妨礙滅火救援設施使用、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十一)教育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將有關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每半年開展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中小學校應聘請兼職消防輔導員;
(十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分別納入普法、培訓和安全生產考核的內容;
(十三)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部門和單位應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面向社會義務進行消防知識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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