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主要包括辦公樓宇、商業大廈、住宅小區、別墅、工業園區、酒店、廠房倉庫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商戶、居民等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對孤寡老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癱瘓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進行防火教育,并落實必要的防火安全保護措施;
(三)裝飾、裝修房屋時,按照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范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以及設計、敷設管路;
(四)在安全地點停放燃氣、燃油助動車和摩托車,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氣、油泄漏;
(五)在規定區域、路段和規定時間內安全燃放煙花爆竹,不非法儲存、銷售或燃放煙花爆竹;
(六)不燃放孔明燈;
(七)根據物業服務企業發出的《告知書》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監督;
(八)發生火災后,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火災事故調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壞火災事故現場;
(九)按規定承擔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添置的相關費用。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督促商戶、居民遵守消防法規和規章;
(二)配合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三)監督、協助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服務工作;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維修更新消防設施。
第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訂《居民防火公約》,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月對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住宅區的用火用電、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設施器材等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和協助轄區單位、居民住戶開展消防安全自檢自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加強對老、弱、病、殘和孤寡老人等特殊群體的重點監護。
第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每棟樓中確立一名志愿消防管理員和一名志愿消防宣傳員。
消防管理員負責每周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員負責進行消防安全常識宣傳。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負責所服務區域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維護消防安全。
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負責人是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應設立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應當明確寫入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列入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應當自確定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備案表》,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季度對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開展一次自我評估,填寫《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報告備案表》,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每年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報告檢測結果,并在單位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發生火災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商戶、居民等人員第一時間報警、第一時間開展滅火自救、第一時間啟動消防設施、第一時間打通消防通道、第一時間召集相關人員到場配合,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張貼宣傳標語、設立廣告欄等多種形式對商戶、居民等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其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和宣傳教育的能力。
第十六條 嚴禁居民住宅區內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對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物業服務企業應督促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統一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對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部位和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三)組織開展公共部位的防火巡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五)及時向產權方、使用方通報有關情況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督促其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消除各自管理或使用區域的火災隱患;
(六)對拒不消除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設置不少于兩處的固定消防宣傳標志;
(八)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在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的指導下,成立安保服務型消防組織或者志愿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組織撲救初起火災;
(九)消防控制室必須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服務合同中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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