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單位應當組織下列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專業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從事消防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二)公共場所個體業主;
(三)建設工程和建筑內部裝飾、裝修的消防設計、消防施工、工程監理人員;
(四)建筑消防設施的安裝、調試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
(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負責人和執業人員;
(六)電焊、氣焊操作人員;
(七)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經營、運輸、保管、裝卸人員;
(八)其他根據需要應參訓的人員。
實行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制度的人員,應當經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事項,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作出停產停業決定,并組織公安、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實施。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消防規劃建立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監督有關單位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四十條 在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承擔本行政區域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其他鄉鎮應當建立志愿消防隊或者根據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
第四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參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中普通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鄉鎮、村屯志愿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裝備,具體標準由省公安機關制定。
第四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導、調度和指揮,獨立或者協同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或者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志愿消防隊應當定期進行消防技能訓練,能夠撲救初期火災,及時疏散火災現場人員、搶救物資。
第四十三條 組建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政府、單位、組織,應當提供消防裝備、設施、業務訓練以及相關經費等保障。
第四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設有滅火固定裝置的消防車在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時,免繳車輛通行費。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員和消防協管員。合同制消防員參與火災撲救及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消防協管員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的隊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對因參加執勤訓練、撲救火災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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